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选3个典型案件之一。
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
检察建议 以案释法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案件中,应当针对公交管理部门、公交运营企业在行业管理、风险管控、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通过以案释法,推动相关行业和部门完善公共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在制发检察建议书时,应当做好问题调研,明确责任单位,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积极帮助和配合相关单位予以落实,确保取得良好的宣传警示教育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64年7月出生,无业。
2018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在公交车上与多人发生争吵,其女友姜某上车后对其进行劝说未果。公交车发车后,姜某见劝说无效便要求司机孙某某在前方站台停车,自行下车。后被告人李某发现姜某已经下车,便大声呵斥孙某某,要求立即停车。在孙某某告知其不符合停车规定后,李某情绪更加激动,突然拽住方向盘向右转动。孙某某立即反打方向,并踩下刹车熄火停靠在路边绿化带内,险些撞上路灯杆。李某的行为引起车内乘客惊慌。后李某得知有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针对当地近期发生的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梳理该区公共交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扬州市江都公交公司等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并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取得良好效果。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9年2月12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2月28日,江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针对一段时间内扬州市江都区发生多起妨害公交车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调取6起治安违法案件材料,结合办理的2起刑事案件,梳理该区公共交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听取对方单位意见等,有针对性地拟定初步建议。
2019年2月15日,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扬州市江都公交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6条具体建议:(1)在公交车驾驶室上加装“防护隔离门”、“安全防护网”等物理隔离装置,将乘客与驾驶员进行物理隔离;(2)在公交车内设立驾驶员与乘客的安全警戒线,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标语,制作并在车内播放安全警示教育短片,并建立安全警戒线管理制度和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为规范;(3)在公交车内安装一键报警装置,与公安110指挥中心联网;(4)加强对公交车司机、售票员等职工的安全、法律、职业道德培训教育,健全完善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程,增强驾驶员处理与乘客矛盾纠纷的能力;(5)建立针对公交车上可能发生的乘客抢夺方向盘、打架等各类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对驾驶人员加强培训演练;(6)公交站台、运行线路的设置应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如作出调整变更,事先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调整后及时通过媒体、站台公告、车内公告等方式公之于众。
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扬州市江都公交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均作出书面回复,积极落实检察建议。对新采购车辆加装防护隔离门,对尚未安装隔离门的运行公交车制定安装计划,制定改造方案。两单位召开专题或安全例会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变更公交车运营路线的公告等。对于被建议单位提出的落实检察建议存在的困难,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帮助解决。如对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缺乏宣传警示教育素材等问题,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利用既有案例资源,联合电视宣传机构制作了以检察官为主体的以案说法宣传视频,提供至相关场所进行播放,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改进工作、完善治理。
实践中,提出检察建议要注重以下方面:一是理清问题的表现形式和解决方法。驾乘人员发生冲突的起因多样,很多案件的发生既有乘客一方法治观念淡薄、行为处置不当的原因,也有驾驶人员服务意识不强、驾驶习惯不当、公交运营制度不尽合理等的原因。因此,预防此类犯罪发生,可以从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行为疏导和更新运营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二是明确建议事项的责任单位。目前,我国公共交通运输行业运营主体复杂,包括国有公交公司、民营公司和个人。与客运活动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有多个,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城建部门、交警部门等。应当根据检察建议所涉及的运营单位、运营区域范围的共同特点以及所对应的监督管理权限,准确确定被建议单位。为更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可以将建议同时发送直接的涉案单位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三是提高检察建议的精准度和实效性。检察机关在提出问题和建议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对其中专业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要会同相关行业和部门多方论证,综合评价。要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建议应当条理清晰,对策应当符合实际、合理可行。四是督促和帮助有关单位有效落实建议的要求。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做好沟通协调,跟踪落实工作。对于被建议单位主观上不重视、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根据规定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对于被建议单位提出的客观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当积极帮助解决,切实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落到实处。
公共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检察机关在“小案件”中发现大问题,积极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提高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提升公民出行安全指数,实现“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效果,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