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江苏施行一年来的工作成效,并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例,其中,扬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入选。
金某某危险驾驶案
——对外国人在中国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办理
【基本案情】
金某某,外国籍,扬州某外籍企业法定代表人。
2018年10月3日21时,金某某与外籍朋友在扬州某酒店用餐洽淡业务,酒后呼叫“代驾”但无人接单,于是决定自行驾车送外籍朋友回家,行驶1.5公里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6mg/100ml。归案后,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
【检察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认定,金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司法厅2013年2月2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省内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除了南京、苏州,其他地区的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市检察院、中级法院管辖,刑诉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据此,2019年2月13日,扬州市邗江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邗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邗江区检察院审查后提级报送扬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在保障外国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多方面展开审查起诉工作:一是为犯罪嫌疑人金某某聘请了翻译,全程确保其听得清、看得懂相关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二是通过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向金某某所属国领事馆通报案情,听取领事意见。所属国领事馆下属商会回函,表示理解和支持中国检察机关的工作,同时请求从轻处罚当事人;三是实质性证据审查,金某某对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血样鉴定结果的数值表示异议。检察官发现,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采血视频不完整,没有前期消毒和采血封装画面,血液样本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为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提取现场其他人员用手机拍摄的视频,并补充案发当日值班护士的证言。通过证据比对,可以证明当时医护人员使用碘伏消毒,抗凝管封装血样,整个过程是符合执法规范的;四是对金某某进行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在补充的新证据面前,金某某认可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检察官详细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金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五是主动听取金某某辩护律师的意见。
检察机关认定,金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的量刑建议,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金某某签署了扬州市首份外国人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3月15日,扬州市检察院以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犯罪指控和量刑建议,金某某所属国领事馆派员全程旁听了庭审,庭后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障金某某的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发布意义】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来华工作、学习、生活的外国人也越来越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受到我国刑法管辖,同样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诉讼制度。该案是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扬州市检察机关首次在涉外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对金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自愿性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只有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权,明确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后果,才能保障其在作出认罪、认罚和程序选择时决定的自愿性、真实性。办理涉外国人犯罪案件,还应依法保障涉案外国人获得翻译、律师法律援助等诉讼权利。该案中,金某某到案后曾有顾虑,检察机关依法为其聘请翻译,并耐心细致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帮助金某某了解中国的法律规定,最终金某某表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其所属国领事馆也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障金某某的合法权益表示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