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就该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孙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下达了二审判决书。该案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在原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基础上,又判处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今年3月中旬,肥东县一吸毒人员李某在派出所做定期尿液毒品检测后,结果呈吗啡阳性。李某确定自己在戒毒状态中从未接触过吗啡,所以他怀疑是当天吃饭酒店的卤菜有问题。经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现场检查,在该酒店卤菜样品检测发现内含罂粟碱,该酒店经营者孙某交代,为增加卤菜鲜味,在卤料包中添加罂粟壳。同年7月17日,肥东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孙某提起公诉,后其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肥东县检察院收到该判决书后,经审查发现该判决存在瑕疵。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严格适用缓刑;即使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的,也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审判决虽判处孙某缓刑,但未依法同时宣告禁止令,属适用法律不当。该院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合肥市检察院接到该抗诉案后,该院检察长胡胜友承办了此案。
该案案情不算复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也很清晰,但胡胜友接案后,还是认真审阅了整个卷宗。同时,还依法传讯了孙某,通过孙某的供述,再次确定了其在卤料包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罂粟壳,以获取非法收益的犯罪事实,孙某也再次表示了忏悔。同时,胡胜友也就增加“禁止令”问题与辩护律师进行了沟通,得到辩护律师认可。
9月11日,合肥市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在《意见书》中,胡胜友明确指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司法机关必须严厉打击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9月29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抗诉案件,支持肥东县检察院的刑事抗诉。10月30日,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增加“禁止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