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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工作典型案例】扬州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洗钱案入选
2022-11-22 10:10: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11月18日,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6个典型案例,其中,扬州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洗钱案入选

  典型案例目录

  1.明知走私油而购买 不是省钱是洗钱

  2.借助用工平台转移贪污款 罪上加罪

  3.将受贿款用于投资 构成自洗钱

  4.设立“影子公司”帮助他人转移赃款 构成洗钱

  5.出借银行卡非小事 “洗白”赃款成帮凶

  6.贩毒后让他人漂白毒资 自洗钱他洗钱一并惩处

  案例一 明知走私油而购买 不是省钱是洗钱——陈某某洗钱案

  2019年5月,陈某某因赚钱心切,想方设法寻找低价柴油予以贩卖。一天,陈某某看到有黄牛称如皋某码头卖低价“海油”。其明知“海油”就是走私油,但是想着自己又不走私,只是从中介那边转了一手,最多就是低价购油后倒手赚差价,应该没什么大事。于是在深夜安排驾驶员将油罐车开到中介提供的码头,装载柴油后离开。后陈某某将这些柴油加价卖给周边工地以及江上的加油船,赚取差价1万余元。此后几个月内,陈某某如法炮制,先后5次通过中介购买走私柴油并销售,累计金额达111万余元。

  南通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明知是走私的柴油,仍采用匿名打款等方式予以购买并销售,帮助走私犯罪分子隐瞒了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以洗钱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陈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

  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该类洗钱犯罪案件的办理,从销售末端遏制走私犯罪的发生,保障国家税款不致流失。检察机关在此提示,虽然没有参与走私,但是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柴油,系帮助上游走私犯罪分子将走私柴油转换为资金的行为,依法构成洗钱罪。

  走私柴油不能买,省钱还要走正道!

  案例二 借助用工平台转移贪污款 罪上加罪——纪某贪污、洗钱案

  本案是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被告人纪某贪污公款后,企图借助互联网平台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为赃款披上“合法”外衣。

  纪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综合办公室副经理期间,沉迷于博彩网站赌球并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继续通过网络赌博翻本,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纪某利用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核算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人员、虚增薪酬项目等方式,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4550.402万元纳入私囊。期间,纪某为掩饰、隐瞒贪污款的来源和性质,安排他人在用工平台注册账号并关联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转移犯罪所得。2021年3月,纪某通过上述手段,将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58.4229万元转至其指定的20个个人银行账户。上述钱款被纪某用于偿还债务、网络赌博等。

  纪某转移58万余元贪污款的“自洗钱”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构成洗钱罪。2021年7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洗钱罪对纪某提起公诉。纪某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万元。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自洗钱”行为通常与上游犯罪相互裹挟、互为遮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自洗钱”入罪的规定,体现对该类行为的惩处力度。检察机关将立足“一案双查”要求,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精准界分贪贿行为与“自洗钱”行为,斩断利益链条,确保追赃挽损,提升治腐效能。

  案例三 将受贿款用于投资 构成自洗钱——刘某某受贿、洗钱案

  刘某某是某镇财政所副所长,别看官不大,可是个实权人物。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刘某某利用自己“扶持资金”返还拨付等方面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52.41万元。2021年5月4日,刘某某为了让受贿款“落袋为安”,想到母亲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长期在自己手上,便通过银行柜台将23万元受贿款存到母亲的银行卡。随后,又以母亲名义将上述款项转至某政府融资平台。经过一番伪装和转移,受贿款“摇身一变”成为其母亲的投资理财款,不仅可以掩人耳目,还能收取利息,可谓“一举两得”。

  2022年4月,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洗钱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刘某某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三万元。

  刘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自洗钱”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入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自洗钱”行为正式入罪。这意味着实施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洗白”、妄图包装成为合法收入的行为同样构成洗钱犯罪。

  “自洗钱”不仅增加对上游犯罪的查处难度,也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于自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切莫心存侥幸,“漂白”赃款一错再错!

  案例四 设立“影子公司” 帮助他人转移赃款构成洗钱——周某某洗钱案

  2019年5月,周某某在好友、某协会秘书长殷某某的授意下,注册成立A公司。该公司虽然由周某某一手创立,但在本案发生期间,公司未开展实际业务。A公司实际上是由殷某某在背后控制的“影子公司”,殷某某把自己贪污的公款全部放到了A公司账户上。在其后约一年时间里,周某某明知殷某某侵吞公款,仍按照殷某某的指示,陆续从A公司银行账户转移322万余元赃款,并先后从中获利30余万元。

  2021年3月,扬州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周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利用“影子公司”资金账户帮助贪污犯罪人员接收、转移犯罪所得,协助掩饰赃款来源和性质,看似“举手之劳”,却极有可能为洗钱犯罪披上“隐身衣”,成为上游犯罪的帮凶,危害金融安全,助长腐败犯罪。

  检察机关提醒,洗钱犯罪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广大群众要增强反洗钱和风险防范意识,抵御身边的洗钱行为。对亲朋好友提出的非分要求加以甄别,切勿因碍于情面或者一时贪念,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

  案例五 出借银行卡非小事 “洗白”赃款成帮凶——袁某信用卡诈骗、杨某洗钱案

  杨某与袁某于2015年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袁某利用信用卡办理中介的身份,帮助办理并冒领他人信用卡36张,后盗刷20余名被害人信用卡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其间,杨某发现袁某使用多部手机及手机卡,对外联系推介代办信用卡业务,还曾接到客户未拿到信用卡却有消费记录的投诉,杨某逐渐意识到袁某可能冒用他人信用卡。当袁某提出借用银行卡时,杨某仍将自己及表弟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袁某使用。袁某将上述银行卡绑定POS机接收盗刷的赃款,并与杨某正常收入混合后,被袁某、杨某再次转移到杨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及控制的他人银行卡“洗白”,前后共计13万余元。

  苏州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分别对袁某、杨某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洗钱犯罪与金融诈骗、贪污腐败等严重犯罪紧密关联、交织渗透,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一些人为了朋友情面、蝇头小利,将银行卡、信用卡出借或出卖给他人,成为上游犯罪的帮凶,自己也身陷囹圄。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谨慎保管银行卡,避免随意出借成为洗钱工具,防止为小利而引火烧身。

  案例六 贩毒后让他人漂白毒资 自洗钱他洗钱一并惩处——刘某、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近年来,毒品犯罪活动愈发隐蔽。贩毒分子为漂白毒资,常常借用他人收款码收取毒资,辗转数个账户后回到自己手中。对于知情的出借人帮助毒贩“转手”毒资后,还能独善其身吗?

  2022年1月,毒贩刘某在与他人达成毒品交易后,让朋友王某某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收钱,并答应给一定好处费。王某某明知刘某贩毒,仍将女友的微信收款码借给刘某收取毒资。事后,王某某将女友微信账户里的毒资转回本人账户,扣除好处费后,将剩余毒资转给刘某。经过两次“漂洗”,刘某将毒资与本人微信余额混同使用。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与王某某通过微信收款、层层转账“漂白”毒资的行为均构成洗钱罪,于2022年5月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刘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毒品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更会滋生诸多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也同步查处洗钱犯罪。贩卖毒品、漂白毒资将承担毒品犯罪、洗钱犯罪的双重后果,切莫以身试法、作茧自缚。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