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与“能动”的较量
2018-05-18 09:34:00  来源:法制网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1900年2月28日,时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 于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研究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是一个能被用来标识一个时代的判决。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纽约州关于面包店10小时工作制的法律,开启了自此持续到1937年的“洛克纳时代”。与“斯科特案”(否定黑人公民权)一样,“洛克纳案”是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饱受批评的案件。

  急速工业化的社会

  “洛克纳案”的背景是19世纪90年代兴起的“进步运动”。面对急速工业化带来的社会弊端,进步主义者追求发挥政府的能动性,推动政府在改善社会环境、促进公共福利、干预和管理经济等问题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但这种积极的政治理念,也不可避免地与工业化早期恪守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政治教条发生激烈的冲突。

  “洛克纳案”正是这场冲突的反映。当时,许多面包师都是睡在面包房里随时待命,工作时间远超10个小时。长期处于面粉扬尘、潮湿、极端冷热的环境中,使面包师的健康遭到严重威胁。为改变这一现状,纽约的面包师工会和新闻媒体不断斗争;终于在1895年,纽约州通过了一部《面包店法》,其中包括对面包店的卫生规定,也包括了引起极大争议的工时条款——禁止雇员每天超过10个小时,但雇主不受限制。

  《面包店法》的通过,对进步主义者是一个巨大的胜利。但保守主义者则批评这部法律将导致经济活动处于“家长式”治安权的监管之下,构成对契约自由的严重侵害。尤蒂卡面包店店主约瑟夫·洛克纳(Joseph Lochner)就是这一法案的反对者。1902年4月,洛克纳第二次因为违反工时条款被捕。他被指控要求其雇佣的一名工人每周工作超过60个小时。初审洛克纳被判决有罪,处50美元罚款并入狱50天。

  洛克纳向纽约州上诉分院上诉,其律师主张:纽约州《面包店法》是一项带有阶级偏向的立法,偏袒工人阶级,因此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立法也限制了洛克纳与工人签订契约的自由,有违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但洛克纳的主张并未得到上诉分院的支持。之后,洛克纳又上诉至纽约州上诉法院,但法院依然判决洛克纳败诉,认定纽约州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属于州政府正当的治安权管辖的范围。最终,不满三次败诉的洛克纳将案件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令人意外的胜诉

  最初,洛克纳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并不被舆论看好。尽管在不久前的“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纳案”(Allegyer v. Louisiana)中,最高法院已经承认,将契约自由视作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自由”;但在涉及劳动关系的领域,最高法院还未曾以违反契约自由为理由宣布劳动改革的法律无效。在1898年的“霍顿诉哈代案”(Holden v. Hardy)中,最高法院还支持了适用于地下采矿工人的工时法律。许多人推测,洛克纳将在最高法院再次败诉。令人惊讶的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却以五比四的投票判决洛克纳胜诉。

  在多数派意见中,鲁弗斯·佩卡姆(Rufus Peckham)认定《面包店法》的工时条款侵害了受第14修正案保护的契约自由。当然佩卡姆也承认,契约自由并非是绝对的;当契约自由可能危及公共道德、卫生、安全和秩序时,州政府有权行使治安权以限制契约自由。但问题是,《面包店法》的工时条款对保护公共卫生和面包师的健康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呢?对此,佩卡姆的答案却是否定的。在他看来,与之前最高法院支持矿井工人8小时工作制的先例不同,烤面包并非一种特别不利于健康的职业。也有科学证据表明,面包师与普通职业的死亡率并没有太大区别。《面包店法》的工时条款并不构成基于健康理由的治安权措施,而“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多管闲事”,所以在实质上构成对契约自由的不当干涉。

  最著名的异议

  “洛克纳案”中最著名的,还是奥利弗·霍姆斯(Oliver Holmes)法官发表的反对意见。它被称为美国宪法史上“最著名的异议”。霍姆斯并没有太多讨论本案的实质问题,而是转向了对本案所体现出的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在霍姆斯看来,本案的多数派意见所反映的,不过是以斯宾塞的自由放任经济学;但这些意见,却并不同于立法改革所反映的这个时代人民的普遍观念。当多数派法官以自己的司法哲学去宣布反映民意的立法无效时,实际上也构成了对立法权的篡夺。

  霍姆斯强调,“宪法并不意图体现出某种具体的经济理论——无论是家长制的理论,还是自由放任主义的理论。宪法是为具有根本不同观念的人民创造的,当我们发现某些法律所包含的见解是正常而又熟悉的,或是新奇的甚至令人厌恶时,我们都不应对这些法律是否与联邦宪法相冲突而妄下定论”。换言之,在判断一项立法是否合宪的时候,应当依据对人民利益的均衡考量,而非主导法官思维的某种理论;在一个民主社会中,面对立法程序所体现的民意,司法应当尽可能保持理性的克制。

  “洛克纳案”判决作出后,也遭到了包括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和惹尼德·汉德(Ernst Freund)在内的其他进步主义法学家的批评。从这一时期开始到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很大程度上坚持了该案判决对契约自由和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捍卫,因此这个时代也被称为“洛克纳时代”。当然,一些最新的研究也开始对传统解释提出挑战。有研究发现,霍姆斯和庞德等人的批评是有失偏颇的,多数派的意见并非建立在自由放任主义的基础之上,也并不拒绝对社会科学知识的运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洛克纳案”在宪法史上的影响是深远的:在这个案件之后,“洛克纳主义”成了司法能动主义的代名词;相反,一切司法消极主义也都往往从霍姆斯的异议中汲取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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