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泷冈阡表》中的司法悲悯之心
2018-07-19 11:22:00  来源:法制网

  □ 钟晋

  泷(音同“双”)冈,位于江西省永丰县沙溪欧阳修老家的南凤凰山之上,乃欧阳修父亲欧阳观归葬之所;阡表,指镌刻墓碑之上的祭文。古人祭奠亡灵时,一篇感人至深的祭文,总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篇“盖棺定论”的文章,既是评鉴已故之人的生平纪事、品行功德,亦是抒发在世之人的哀恸、思念,表达敬畏与传承之心情。欧阳修的《泷冈阡表》便是祭文中的名篇,其与韩愈的《祭十二郎文》、袁枚的《祭妹文》并称为中国古代三大祭文。

  欧阳修之父欧阳观,字仲宾,北宋真宗咸平三年(公元1000年)进士,曾任道州判官,泗、绵二州推官,又做过泰州判官,享年五十九岁,后因其子欧阳修爵位擢升而被追封为崇国公。

  欧阳修在《泷冈阡表》中称,其四岁丧父,此文乃是父亲崇国公去世六十年后所作。可见,这是一份迟到而又老到的祭文。谓之迟到,是因欧阳修丧父时尚处幼年,又经六十载光阴,让人不由得怀疑其祭文所述之事实、所表之哀思是否有失真切。谓之老到,是因欧阳修历经岁月风霜,已成北宋文坛泰斗、政界显贵,其品行德操亦为世人景仰,想必其在此时缅怀先父之文,当不会仅仅是表达寻常的追思之情。

  欧阳修对其父亲事迹的描述,是借其母郑太夫人之口转述而来的。在崇国公的从政生涯中,时常执掌刑狱之事。其母曾回忆欧阳修父亲断案的一段往事——其父秉烛审阅官府狱讼文书时,屡屡放下文书叹息。其母问之为何,其父说:“此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其母不解,犯死罪之人岂有活路?其父解释道,那些没有替他们寻求活路而被处死的人是会心怀遗恨的,所以他要尽力寻找是否有让这些罪犯免死的理由,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可是,即使这样尽量为判死罪的人寻找免死的理由,仍然不免有人被误判处死,何况世上的刑狱之官大多是要治人死罪的呢?其父回头看到仍在襁褓中的欧阳修,叮嘱其母,如果他看不到儿子长大成人,一定要记得把他这些话教导给儿子。

  从祭文所述可见,崇国公慎用死刑的理念,明显有别于某些习惯于严刑峻法、甚至草菅人命的封建官僚。其慎刑思想,纵然在当今之世也是极其高尚的司法职业品德。崇国公也明白“慎刑”并非主流,他一人虽然在尽心做到“常求其生”、力求慎杀,但身边的断案之风仍是“常求其死”、滥用死刑。于是,崇国公期望他的悲悯之心,能被儿子欧阳修予以传承发扬。所以,崇国公虽自知人生大限将至,仍不忘嘱托妻子要将他的所思所虑传于幼子。

  欧阳修在祭文中专门提到先父的这段往事,足见此番教诲对于欧阳修的一生修业是何等之重要。六十四岁的欧阳修,若不是已做到内心坦荡、不负先人期望,也不敢详述此事以告慰亡父的英灵。

  北宋仁宗嘉祐二年,蜚声政坛和文坛的欧阳修主持礼部进士科考,恰巧科考的题目《刑赏忠厚之至论》,与崇国公的司法悲悯之心有相通之处。对此情结颇深的欧阳修对考生苏轼(时年21岁)在文中提到的“慎罚厚赏”思想赞誉有加,特别是对苏轼在文中“引用(实为杜撰)”皋陶三次想要处死一人而尧却三次都赦免此人的慎杀“典故”拍案叫绝,并感叹“读轼书不觉汗出,快哉!老夫当避此人,放出一头地!”

  其实,当笔者读到欧阳修的《泷冈阡表》后,便知欧阳修之所以赞誉苏轼,不仅是佩服其文采,更是因为找到了同样有悲悯情怀的知音。那次会试的主考,如不是这位受崇国公悲悯之心熏陶的欧阳修,苏轼能否高中榜眼亦未可知。苏轼是不是更应该对崇国公传承的仁善家风表达一份深深的敬意呢?

  值得一提的是,祭文结尾,欧阳修流泪写道:“为善无不报,而迟速有时,此理之常也。”此言也在劝诫世人为善,其报应之说难免迂腐,但为善确是立身为人、为人子女、为人父母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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