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路上。石凤锦 摄
“这辆车是我院的7号车,吉普212。当时是前往云南省镇雄县调查取证的路上,遇到大雪封山车辆无法前行。如果不小心掉进雪窟窿里,那次可就回不来了。”驾驶员潘师傅手中拿着这张老照片回忆道。
1994年12月,云南省云县检察院在查办云县糖厂采购员刘某重复报销采购款一案时,刘某对其侵吞采购款等事实不承认、不认罪。为进一步核实证据,云县检察院2名干警和审计局1名干部前往镇雄县调查取证。
受当时交通条件制约,前往镇雄的路大多为土路,崎岖难行。当时正值寒冬,路途中一行人遇到了大雪封山,道路不通。
办案正值关键期,为了不耽误办案,办案人员克服天寒路滑等困难,最终抵达镇雄县。在镇雄县检察院的协助下,办案人员收集大量的书证、物证、人证、言证,证据核查工作也顺利开展,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有力的证据链。
此次调查历时11天,全程2000多公里,办案人员最终核实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采购款9万多元。
1995年10月18日,云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作者:董兴媛 单位:云南省云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