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前的禹刑和汤刑相比,吕刑最突出的特色在于,它首次对司法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这或许是中国古代法典从以刑为主的禹刑和汤刑,到后来李悝编纂《法经》,能够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二为一的必经阶段。吕刑实际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这正说明吕刑作为变法时期的产物,引领着中国古代法典逐步从实体法转向程序法,从重视立法转向为重视司法,从形式公平转向实质公平,其作用不容小觑。
【一】
吕刑首先重新界定了赎刑。从本质上而言,吕刑中的赎刑并非着眼于实体法上的设计,而是集中于司法阶段的处理策略,依然属于司法的范畴,想必是为了统一赎刑在各地封国适用的标准和原则。因为赎刑并非吕刑首创,在周初九刑中即已规定。九刑正是在沿袭商朝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之上,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统称为九刑而已。吕刑首先强调赎刑的意义,既表明了承认九刑的既有地位,也是将周初排在首位的刑罚创新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甚至看的比夏商时代的五刑更重。此外,对九刑中颇有西周自身特色的赎刑进行确认和强调,进一步承认了穆王之前任的地位和意义,是完全的“政治正确”。但为了“度时”,结合当时执政的特殊情势,只能对既有刑罚体系在适用过程中遭遇的新问题进行纠偏,才能永葆九刑之权威,故而,吕刑强调仅对司法审判中的疑罪才可适用赎刑。这一变法策略,既坚持了九刑作为基本法典万古不亘的稳定性,也是重点提倡慎重适用赎刑,是完全拥护周初确定的“明德慎罚”之基本国策。重提赎刑,不仅为变法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而且也隐藏了以赎刑解决当时财政困局的直接政治目的,只不过是将大众目光转移到司法操作上,并进一步巩固了“明德慎罚”之精髓,可谓一举三得。这就是吕侯的过人之处。
【二】
紧接着赎刑之后,吕刑重点规范了司法裁决的方法和原则,成为后世模仿的经典范本。
吕刑首先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正所谓“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同时,为了贯彻慎罚,吕刑强调“明于刑之中”。“中”即有公平、准确、宽和之意,唯有明德慎罚,德明于刑,才能致“中”。“刑中”或“中刑”的原则自此成为中国古代用刑的最高境界。“明于刑之中”离不开“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的刑事执行政策。“世轻世重”与宽严相济类似,该原则在西周时就已出现,确实是吕刑转向关注司法的重大成就。经过不断地封邦建国,西周封建制度已十分成熟,西周国土境内已经形成了上千个大小不同的封国,发展不一情况不同的封国适用不同的“刑中”之策是当然之理。相传为周公所作的《周礼秋官大司寇》就有关于“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的原则,这说明“刑罚世轻世重”已在周初得到了贯彻,吕刑对此重申,是对既有司法成绩的追认和司法经验的总结,也是借此推动司法革新的最重要理由。当然,吕刑对“世轻世重”并非简单地继承,还创造性地提出了“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的八字方针。即刑罚的适用或依法典即“惟齐”,或酌情轻重即“非齐”,但要分清主次,掌握关键,即“有伦有要”。
具体而言,“明于刑之中”可按照“上下比罪,无僣乱辞,勿用不行”的原则来实行,将“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作为上下比罪的具体操作办法。即如罪无正律明文规定,可比较对照上下轻重条文审慎量刑;不能用刑与狱辞不相应,或者以私意曲解狱辞而导致差误;也不得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条文,以及现有的但与犯罪情节不符的法律条文。上刑,如果罪重情轻,应当减一等服下刑;下刑,如果罪轻情重,应当加一等服上刑;用刑理应按轻重情节,权衡妥当。这些原则均被汉唐及明清完全继承。
【三】
另外,吕刑还对司法官员的心态品格和具体细微操作等做了规定,也是“有德惟刑”的体现。首先,选择“惟良折狱”“哲人惟刑”,任用善良智慧之人“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即司法官员当常存哀悯敬畏之心,明确刑书的目的,与众狱官和狱囚共同占度,集众人之意审断。其次,认真听取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即不得以私意喜怒偏向听从一方之词。“察辞于差,非从惟从。”注意辨别双方陈述的差别,不能先入为主,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还一再强调“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以王法为基本裁决标准,审慎克制。最后,要“念之哉”,“敬之哉”,对司法职业伦理再三强调,并且告诫司法者当谨记“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即将司法者最容易在裁判过程中所犯的罪一一列举,给予警示性教育:凡断狱枉法,收取贿赂,见金不见祸,上天将会报以众罪百殃。这是后来南宋以降,官场盛行的戒石铭所载16字箴言的最初来源:“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可以说,吕刑不仅规范了司法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原则,包括细微的定罪量刑标准拿捏,而且还在司法伦理和司法艺术上强调以“刑中”为皈依。整体来看,吕刑从德性修养出发,以具体审判操作为根本,进而抽取审判基本原则,最后落脚于司法素养上,从抽象到具体再到抽象,内容丰富完整,开启了司法作为法典重要内容的先例。
“朕敬于刑,有德惟刑”,有德是用刑的基础之基础,在西周即已成为核心治理思想,具体表述为“明德慎罚”。在此思想的指导下,吕刑呈现出诸多特殊之处,成为中国法典传统,甚至是司法传统的奠基和扛鼎之作。与此前的禹刑和汤刑类似,虽然吕刑内容简略至极,但重点明晰,其丰富的内容涵盖正表现了立国掌权者的治理期待和改革方向,借司法之力来推动西周中期的诸多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