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山楚简》司法文书简196片,含“司败”一词的有35枚
古代司法官职中,相比“司寇”而言,“司败”的知晓度甚低,可查及的原典文献也不多。以《左传》为例,据考证,全书仅3处出现“司败”一词。一是《文公十年》记载:“(子西对楚穆王说)臣免于死,又有谗言,谓臣将逃。臣归死于司败也。”二是《宣公四年》记载:“(担任箴尹职务的克黄)自拘于司败。”三是《定公三年》:“(唐国人)窃马而献之子常。子常归唐侯。(此人)自拘于司败。”除此之外,《国语》《论语》等先秦典籍中也偶见“司败”一词。
从词义上讲,对“司败”的理解存在三种解释。首先是指代官名,如北宋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明确指出:“司败即司寇官。”《四书章句集注》中,朱熹认为:“司败,官名,即司寇也。”明代陈士元的《论语类考》中则记载:“司败,官名。”近代钱穆先生在《论语新解》中也采用了朱熹的观点。其次是用作人名,如东汉郑玄认为:“司败为人名,齐大夫。”再次是既表示官名也表示人名,有种观点认为《论语》中提到的“陈司败”,既是官职,也是人名。总的来看,第一种解释是学界的通说,如近现代著名语言学家杨伯峻先生在《春秋左传注》中就明确指出:“陈、楚、唐之司败即他国之司寇。”这种观点也有较为可靠的理论支撑。
这里试举两种有代表性的分析。一是从古代“败”字的含义入手解析“司败”。有学者指出:“败可通则;败与则相通,是一种特殊的形近相借现象。《尔雅》:‘则,法也。’司败,义在司法。”也就是说,“司败”其实指的就是司法。二是从语法构造上认识司败。有研究指 出 ,“司 败 ”与“ 司寇 ”“ 司贼 ”“ 司马”等词的结构一样,都是“动词(司)+名词(寇、贼、马)”结构。古汉语中,“败”与“贼”是相通的,如《说文戈部》认为:“贼,败也。从戈,则声。”《左传》《尚书》等文献中也有“毁则为贼”“寇贼奸宄”“杀人曰贼”的记录,这也印证了“败”“贼”“寇”为近义词的推断。据此,可以得出“司败”与“司寇”实为相似词的结论。事实上,从上述《左传》中“归死于司败”“自拘于司败”的叙述结构也能看出,“司败”具有处死、拘留的权力,这与掌管刑狱的司寇具有相同的本质职能。
从《左传》等史料的记载中也可以看出,“楚谓司寇为司败”“陈楚名司寇为司败”,即“司败”主要存在于南方的陈、楚、唐等国(春秋时期有两个唐国,另一个是位于北方、作为晋国前身的唐国)。其中,研究“司败”的资料又以楚国文献为主,特别是1987年于湖北荆门战国楚墓中出土的《包山楚简》,据考究,在其全部278片有字简中,司法文书简有196片,含“司败”一词的则有35枚,这为研究包括“司败”在内的楚国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资料。历史上,楚国的法律文化在南方诸侯国中最为发达,不仅是南方诸侯国法律文化的典型代表,更是先秦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司寇系中央司法官职的性质不同,学界对《包山楚简》等的研究也表明,楚国的“司败”既是中央官职,也是地方官职,既有楚王直接管辖之下的“司败”,也有地方封邑主官管辖之下的“司败”。与此同时,楚国的司法官也并非只有“司败”一职,其他的还有“ 廷 理 ”“ 左 尹 ”“ 司 惪 ”“ 正 ”等 ,但由于上古流传下来的文献稀缺,对相关司法官职的具体职能及其与司败的关系等问题尚未形成权威明确的认识。加之古代中国“因事设官、分职司法”的传统,并未形成独立的专行司法权的机构或官职,出现各种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官员均或多或少地行使审判、裁决权力的情况自然也就不足为奇了。
历史上涉及“司败”的最有名的记载,当属“孔子之两难”的典故——不过,故事主旨与“司败”的职能并无关联。《论语述而》中有这么一段对话,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巫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此段说的是鲁国、吴国同为周姓后代,鲁昭公却娶了吴姓女子为妻,违反了周礼“同姓不婚”的要求。陈司败明知故问,孔子若说自己的君主不知礼,虽然属实,却违背了他自己主张的“为尊者讳”的人伦秩序,孔子自身就陷入“不知礼”的困境;而若回答知礼,又有悖于他所倡导的周礼,同样也会让他显得“不知周礼”,可谓怎么回答都有错。孔子深谙此理,所以虽然他选择“为尊者讳”,但也承认了自己的回答存在“有违周礼”的错误,所以他说“苟有过,人必知之”。
总之,“司败”相当于司寇,二者的职能大体相同,尤其是在司法功能的意义上,二者并无本质区别。称谓上的不同,主要还是因为南北地域、方言等的差异导致对同一职位的表述不一,这也是当前关于“司败”及其与司寇关系研究的一种主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