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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许止弑君”说到尝药义务
2019-02-20 09:42:00  来源:检察日报

  “亲有疾,药先尝”,这是清代启蒙读物《弟子规》中的句子。听说这两年北京市的一些小学开始要求孩子背诵《弟子规》了。继承传统美德,出发点无可指责;只是其中一些诸如“药先尝”之类的“名句”会给孩子种下什么样的精神种子,又的确值得反思。这背后隐藏着的是这样一个大问题:在继承传统道德与塑造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之间,有没有内在冲突,两种价值该如何协调?本文就从一个年代较早的“尝药公案”说起吧。

  时间是春秋后期,公元前523年5月5日;地点是许国,一个姜姓的袖珍诸侯国。许国的现任国君叫“买”,谥号许悼公。这年夏天,许悼公得了疟疾。按说疟疾不算要命的大病,但这次也许真的有点严重。悼公的太子叫“止”,好心给父亲弄来一服药,不料许悼公吃后当天就一命呜呼了。这样一来,太子止谋杀父亲的嫌疑难以洗刷,只得流亡到别国去了。这就是著名的“许止弑君”事件

  “许止弑君”能够成为春秋时期的一段著名公案,并非因为案情复杂疑难:如果太子止真的是故意弑君篡位,不可能事先不做配套的准备手段;而且,在药死父亲后他选择流亡,可见这是一个要脸面要名誉的君子。案件的事实,从当时以来基本没产生过什么大的争论:太子止是好心办了坏事。

  “许止弑君”事件成为公案,在于它的“经学价值”。从事情发生的时代开始,围绕此事应如何评价的问题就纷纭不断,因为这一事件涉及儒家最根本的一些价值观和方法论问题:忠孝,以及如何恰当地去履行忠孝。

  《春秋》对此事的评价简要而明确:“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由此,本案性质就此确定,后世儒家再评价此事,就只能在“弑君”这个基础上展开了。

  《左传》借君子之口进行了评价:“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侍奉国君当然要用心尽力,但用药的事情还是不要参与为好。《谷梁传》对“许止弑君”事件有更为详细的记载和评价:许悼公死后,太子止自责不已,他说:“我终究是参与谋杀君父的人啊!”他整日悲泣,不到第二年就死去了。这么孝道一个人,《春秋》为什么还要将他钉在“弑君”的耻辱柱上呢?因为他只知进药而不知道替君父尝药,结果害死了悼公,所以他终究还是有责任的。

  关于“许止弑君”的公案,一直到明清时期还有人在议论。与“许止弑君”事件相关的“为尊亲尝药”规则,则成为中国古代被广泛接受的“忠孝”的重要标杆。问题是,是药三分毒,如果尝药中毒了怎么办?这个常识性的疑问,在“忠孝”的大帽子下,居然很少有人敢于提出。

  对于“许止弑君”事件的评价,个人觉得,还是《左传》的观点较为可取:医药属于专业领域,尽心于忠孝,但不能插手医药这样的专业领域。西谚有云: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左传》则说:孝子的归孝子,良医的归良医。

  “尝药”义务问题何在?在于它过分强调臣与子的义务而泯灭了他们应有的权利。要求一方放弃应有权利去尽义务,是专制主义之精髓,因为它以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天赋权利为前提,而不管这种牺牲是否有益于另一方。在先秦百家中,儒家思想蕴藏着一种可贵的人文精神,在制度设置上也比较注重强调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相比于同时代的法家以及宋明之后的儒家,早期儒者往往显得更加大气、通脱、切合实际,也更加人性化。他们似乎更清楚,所谓“礼”,是一种相对合理的框架,是为了让人更好地生活服务的,在礼的框架之内,应当有广阔的可供享受生活的欢愉的空间;礼法,绝不应成为阻挠正当幸福生活的“法海”,更不能成为一方用以加害另一方的“正义”工具。

  今天我们继承优良传统文化,亦应着眼于这样的内核和精华,而不应过度拘泥于早已过时的具体制度。如何用儒家那点悲天悯人的大情怀来观照当世?还需要一道很关键的鉴别工序。直接要求今天的孩子去背《弟子规》,这种办法似乎过于简单化了。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