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
□冯雷
南宋年间,有个贫农叫阿龙。因急需用钱,他便把自己4顷田地典与富农赵端,换来98贯钱。8年后的正月,阿龙辛辛苦苦攒够了赎地的钱,想把地赎回。但赵端以田地正在耕种为由,拒绝此时归还,想等秋收后再作处理。因为赵端知道,阿龙攒钱困难花出去却很容易。再者,按照当时宋朝的法律,3月底直至10月1日,官员既不受理民事案件,也不审理民事案件。如果能再拖延时日,赵端就能至少多占有田地大半年;而这段时间阿龙的钱可能用到其他地方,届时又凑不齐回赎所需的钱,那么他就能持续霸占田产了。阿龙见回赎不成,便将赵端告到了官府,当时的地方官——著名的士大夫胡颖审理了此案。
胡颖是一个以儒出仕的文人型官吏,以“为人正直刚果,博学强记,吐辞成文,裁判切当事情”著称。他认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其背后体现的是礼崩乐坏、社会豪强欺压弱小的现实,必须要关心民众疾苦,匡扶正义。对于贫苦农户来讲,尺寸之地都是他们的血汗所得;一旦典于他人,家人都会时时担心生计没有着落。因此,他们日夜操劳,每餐不敢多吃一勺之粟,穿衣不敢多用一缕之丝,忍饿受寒,铢积寸累,才凑足回赎的钱。而富农赵端无丝毫矜恤之心,设此奸计,将阿龙引入诉讼,耗费其钱财,使其最终无钱交赎,以图谋长久霸占田地。结果只能是“富者胜亦胜,负亦胜;而贫者负亦负,胜亦负”,使其最终“无卓锥之地”。赵端的做法实属可恨,因此胡颖裁判勒令赵端即可交还阿龙田地。按照法律,还应杖赵端一百下。但念其年老,不予刑罚。
讲史者语:在中国传统法中,礼法结合、情法相融是一大特点。这桩出自《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典卖土地案即是这一特点的典型反映。此案的裁判不仅惩治了为富不仁的地主,将土地重新返还给贫民;而且考虑到地主年迈,体恤老人而免于执行刑罚。胡颖判案不单纯执著于法律,而是领悟法律背后的情理和社会现实,圆满解决案件,达到法、礼、情的融合。
现代社会,法与情似乎越来越疏离。法不容情成了某些法律人口中的时尚,好像一切按照法律不折不扣地执行才是真正的法治,实则不然。法不容情并不绝对,其所不容的仅仅是私情,而人们心中的“公情”、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伦理价值基础则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中都是要加以考虑的。前些年的“许霆案”,一审过重的判决引起社会大众的轩然大波,最终在二审法院的充分法律论证下得以改判。去年热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程勇,虽犯了走私罪,但内心是为了拯救白血病人,也确实救活了很多人,法官最终依法酌情予以了轻判。
法律适用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法与情的关系值得我们深思,要知道“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