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里被宋江、吴用等设计“逼上梁山”的好汉不少,朱仝也是其中之一。朱仝虽在天罡地煞之列,但本身并不想落草为贼,“美髯公误失小衙内”成为将朱仝转化为梁山好汉的最后一根稻草。
朱仝放走雷橫之后被刺配沧州,因其貌如重枣,美髯过腹,得到沧州知府的赏识,由此每日只在知府府上厅前伺候呼唤;加之为人大方,办事得体,对沧州府里的押番、虞候、门子、承局、节级、牢子都送了些人情,上下都喜欢他。因此,朱仝虽重罪在身,但其服刑过程可谓悠哉悠哉,并未受什么委屈。朱仝为义气放走了雷橫,宋江、雷橫为义气邀朱仝同赴梁山,不过邀请的过程并不怎么“义气”。宋江等打听得朱仝每日带小衙内上街闲耍,便先派雷橫骗开朱仝,苦苦相劝,又派李逵趁机将小衙内掳了去,一刀两半,小衙内一命呜呼,由此铸成“误失小衙内”案。陷入不忠不义的朱仝,只得落草上山。
朱仝上山的故事从不同侧面解读可以得出不同的启示,本文想探讨的是:沧州知府能办“误失小衙内”案吗?
这里涉及的是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我们知道,正义是司法的图腾,正义又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分,其中实体正义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因此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
为了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人类在司法的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精密的诉讼程序,回避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回避制度可能起源于那句著名的拉丁法谚,即一个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为,即使这个人的道德是最完美的、品格是最高尚的,也不能保证其在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时就一定能够作出正义的选择。更何况,当一个人是自己的法官时,其固有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立场会让人们对其立场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而这种“瓜田李下”的怀疑,无疑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的破坏。
因此,现代法治国家的诉讼法都将回避制度作为其中一项必备的内容,我国亦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回避的范围因刑事和民事的不同而略有区别,但对比两大诉讼法,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所有对司法处理结论有影响的人都应纳入回避的范围内。回避的情形,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其规定的回避情形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以及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上述情形都可能导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失去公正立场,从而可能使正义“看不见”。因此,出现上述情形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回避。
故而,如果生活在现代社会,沧州知府作为属地的行政、司法首长,而小衙内是“误失小衙内”案的受害人,两者又是父子关系,因而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之一。不过,我们不能用现代的标准去评判历史的故事,当目光回到大宋朝,沧州知府要否回避呢?
在我国法制史上,回避制度亦一直是古代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唐六典》规定:“凡鞫狱官与被鞫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宋承唐制,也规定了详细的回避制度,一曰鞫狱官不能审理被鞫狱人与其具有亲属关系的案件;二曰鞫狱官不能审理被鞫狱人与其有故旧关系的案件;三曰鞫狱官不能审理被鞫狱人与其存在仇隙的案件;四曰鞫狱官不能审理原籍的案件。按发人(即现代公诉人)和缉捕人同此回避标准。除了鞫狱官和按发人、缉捕人之外,其他司法官员之间——如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等——亦有详细的回避规定。因此,即使按照宋朝的上述规定,沧州知府亦应当自行回避本案。
但是,在《水浒传》设定的背景下,沧州知府并没有遵守上述规定。小说中介绍,知府不见小衙内归来,四处找寻不见,次日有人报知小衙内被杀死林中,知府大怒,亲到林中查验,痛哭不止。再次日升厅,便行移公文,诸处缉捕,捉拿朱仝正身。朱仝本是山东郓城县人,郓城县已自申报朱仝妻子挈家在逃,不知去向。沧州知府只得行开各州县,悬赏抓捕。
从实体上来说,朱仝虽然私通强盗,并且对小衙内照看不周,以致被李逵掳走,具有一定的过失,但朱仝并未答应宋江等上山谋反,对于小衙内之死也完全不知情。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朱仝的境地并不至于被逼上梁山。不过,指望着刚刚经历丧子之痛的沧州知府仔细甄别两种不同的罪行,理性且严谨地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裁断,显然是有些强人所难了。曾经担任过郓城县都头的朱仝很可能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虽然对李逵极为不满,但仍然无奈上了梁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沧州知府既是“误失小衙内”案的受害人,也无意中成为了宋江逼朱仝上山恶计中的一个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