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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法的核心价值
2022-12-21 10:54: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翟咏华

  英国学者马若斐出生于1937年,一直从事比较法学研究,曾两度担任阿伯丁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罗马法、法哲学、法人类学、中国法律史。在中国法律史学领域,其主要著有《中国传统刑法》《传统中国法的精神》等专著,及《荀子的法律社会观》《传统中国的宗教与法律》等论文多篇。观察中国法律传统,其《传统中国法的精神》一书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不一样的视角。

  马若斐认为,中国法的背后有成熟的哲学基础,“法律在价值观念上基本是正统儒学的反映,只是在形式方面仍残存着当初法家思想的痕迹而已”。他解释说:秦国及统一后的秦帝国,是以法家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的时期;从汉朝开始,全盛于唐,并贯穿于此后所有朝代的,是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的时期。他认为,相对于法家,信奉儒学的统治者和官员更偏爱用教化作为导民之术,因为儒家学说的一个哲学根基是“人性本善”,只要教化得好,自然会实现“讼简刑清”,此乃为政的最高境界。

  作者的观点可谓一语中的。当时随着周王朝的渐渐衰落,各种治国学说蓬勃兴起,出现了学术思想领域的繁荣景象。法家主张统治者的所有目的在于增强国家的实力,因而要健全法制,推行法令,富国强兵。该学说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法家思想的头号拥护者,秦国凭借商鞅变法成为当时最强大的国家,完成了一扫六国统一中国的壮举。宋代诗人陈普《咏史》云:“不将法律作春秋,安得河南数国囚;莫道汉家杂王霸,十分商鞅半分周。”体现出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思想的推崇。

  法家思想可谓已经浸润到中国古代法制的各个方面,这种思想经过不断演变,与儒家思想有机结合,共同塑造了中华法系。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汉代,使得以此为哲学根基的儒家法律思想发生了命运的转折。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孔子以“北辰”比拟道德,强调官员要善于做道德的榜样,以此维护秩序与稳定,达到“天下大同”的境界,“无讼”就成为后世治国理政的追求,司法也因而成为教化的重要场域和形式。

  作者认为:“唐律几乎被后来所有王朝继承,中间只是经过一些细枝末节的修改,这并不仅仅是中国人与生俱来的保守个性使然……唐律就堪为传统法精神之浓缩。”作者注意到了唐、宋、明、清四朝的法典无论其结构和内容上都有极大的相似性,这种现象源于“对古代人文道德传统的保留和守护”以及“对祖先智慧的深深敬意”;对过去的尊重是儒学训练的一个方面,援引被视为“圣王”楷模的西周早期统治者的言行,以及追述更早神话时代中的尧舜之治,成为儒学讨论的一个标志性特征。

  作者并没有言过其实。西方的政治哲学基本是向前看的,中国的传统政治哲学则基本向后看,认为今不如昔,应当重视传统,注重继承,孔子就认为尧舜禹三代之治是最理想的制度。儒家认为有些价值理念具有跨越时空的永恒性,如将“仁义礼智信”“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等视为恒常不变之道,这些观念落实到日常生活中,就成为一个内涵极为丰富并且难以下定义的概念——礼;落实到国家治理上,就成为法,夏商周三代的礼其实就是法。即便是游牧民族统治中原时期,由于中国文化“天下思想”中族界和国界意识不强,并不过分区分夷狄华夏,只要接受儒家伦理教化、建立家国同构体,就可以纳入这个没有严格边界和疆域的有机体。《唐律》作为中华法制体系的集大成者,其实体和程序性规定都被后世所效仿,逻辑结构和核心内容几乎没有变化,可谓“明清则仍复唐律之旧”。以程序法为例,由唐至清的复核制度就是一个例证。

  作者提出:“在传统中国,法与道德的边界是十分含糊的,并进而推论道德的所有角落都为刑法所规范”“法典不仅事关道德的履行,而且意在促使皇帝的臣民按照‘三纲’的要求去做……甚至在理学产生之前,法律就总是关心这类道德义务的履行”。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按照儒家道德以礼相待,这对于文明社会的延续甚为重要,所以法律必须关注外在的基本人际关系如何处理。

  作者不过是说出了中国学人也承认的一个事实:我国古代法制的演化进程呈现出伦理法的显著特点。中国文化里没有宗教压迫和上帝,每个人对自己人生意义的理解都被放在血缘关系之中,以这个脉络来感悟生命,感悟人生。《唐律疏议》开篇即论道:“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得天地之气而具灵性者,以人为最高。历来之为治者莫不因百姓而设立职官,为实施政教而施行刑法。儒家偏爱以家庭为中心、以奉守礼仪为行为方式的社会伦理,而对借由法律实施的非人格社会控制则持有怀疑心态。由此推之,法律不外乎天道,而天道不外乎伦理道德和人情,天理、国法和人情遂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最终依据。作者身处神学氛围浓厚的西方,其文化核心是关注神与人,中世纪的欧洲更是神学一统天下,人权被神权架空。作者猛然发现上千年前的唐朝就如此强调人的地位,其惊异自然可想而知。

  作者除了关注中国古代法制的特征之外,还对其立法水准表达了由衷的赞叹:“中华帝国的法典,以其传播的广泛(为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所继受)、影响的深远(超过一千年),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了法律文化的核心。在西方,能与之媲美的法典(主要是民法典)直到19世纪才陆续在法德出现。而在同属东方的印度和伊斯兰文明中,则没有产生类似于中国那样的法典。”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现代化不可能在隔断传统而在完全另起炉灶的情况下取得成功,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辐射力完全可以指向现在和未来,成为我们今天法治建设的思想宝库。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