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状书
源于中华法系的断裂与“欧风美雨”的浸染,中国传统中的大多数法律制度、惯例、用语都已消失于大众视野,成为历史名词。然而文化的传承往往会在细微处留下印痕,即便在白话文一统天下的时代,也依然会有一些“古意盎然”的表述被纳入后人的词库,甚至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俗语——军令状、投名状和生死状,就是这一类词汇的代表。
中国古典四大名著的超强传播度使得军令状与投名状广为人知。《三国演义》中常见军令状的身影,如关羽华容道义释曹操之前,就被诸葛亮用激将法立了军令状。《水浒传》中,林冲初上梁山便被王伦百般刁难,而王伦出的第一个难题,正是让林冲纳投名状。相对而言,生死状在搏击界更为常见,所谓“拳脚无眼,生死由天”,拳坛高手为了一争高低先签一份生死状再进行比赛的新闻常见诸报端,周杰伦有一首歌名为《霍元甲》,歌词第一句便是“命有几回合擂台等着,生死状赢了什么冷笑着”。以上林林总总,可知这几份“状”,的确不算是生僻事物。
从大众文化的视角来看,军令状、投名状和生死状多被用于其比喻义,三者的共同点自然是均与生死相关。然而从法律视角来看,这三者的共同点则应当从其名称入手:三者均属于“状”这一文体。那么,状究竟是一种什么文体,为什么极具草莽之气的军令状、投名状和生死状会以状为名呢?
接地气的百姓上行文
状,事实上是中国古代最为常见的上行文之一,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朝廷内部所用的上行文,由下级官员书写,呈送至上级官员甚至君主。这种状发轫于两汉,于唐朝成为正式公文文体,一直流传至民国时期。
《唐六典》规定,“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笺、启、牒、辞”,可见唐朝的上行文分为六种文体,而状正是其中之一。向君主所呈的状称“奏状”,历朝又多有别称。明朝郎瑛在《七修类稿·诗文一·各文之始》中提到“奏疏之名不一,曰上疏,曰上书,曰奏剳,曰奏状,曰奏议”,影视剧中常见的“有事启奏,无事退朝”的台词虽然未必符合历史,但其所指正是这种奏状。
上报状的行为被称为申,后申与状相混,至宋朝状已命名为申状,南宋理学大家朱熹任南康知府时曾作《申免移军治状》,所用的正是申状这一文体。申与状名称混同的惯例,元、明两朝承袭,至清朝被改为申文,才在名称上与“状”字断了联系。民国时期,申文亦废止不用,这一类上行文由此消失。
另一类状,则是百姓所用的上行文,用于向官府表达一定诉求。正如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书记》所载:“万民达志,则有状列辞谚。”不过,《文心雕龙》中的状主要用于“先贤表谥”,反倒是“列”用于“陈列事情”,更近于后世所言的状了。随着岁月流逝,状逐渐演变成诉讼专用文体。在等级森严的封建专制社会,百姓的发言权本不算多,状是百姓所能使用到的仅有的几种公文之一,普罗大众对状耳熟能详自然不足为奇。
两汉之后,这种状被称为牒状,至唐后改为牒诉。如《魏书·源子恭传》有言:“徐州表投化人许团并其弟周等。究其牒状,周列云己萧衍黄门侍郎……”《宋史·本纪第十七·哲宗一》中讲:“丁酉,以四方牒诉上尚书者,或冤抑不得直,令御史分察之。”《明史·列传卷八十五》记载:“绾驰至大同,宗室军民牒诉官军暴掠者以百数,无告叛军者。”这些记载,基本勾勒出了从牒状至牒诉的流变。明清易代后,牒诉易名为禀诉,简称状,集中用于诉讼程序之中。其中,原告的状为“告状”,被告的状为“诉状”,这一法律名称后被民国沿袭。现在的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名称,也正源于这一司法传统。
很难想象,“告状”这个极端口语化的表达,在清朝居然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衙门之内,公堂之间,曾有多少告状与诉状的博弈已不得而知,但这个数字一定非常巨大,以至于“告状”二字早已超越法律术语而成为日常词汇。与此相对,古时的讼师又被称为“状师”,民国的大律师又被称为“大状”,从这个角度来看,状无疑是最接地气的民间上行文——或者说是法律文书了。
种类繁多的承诺书
厘清了状的渊源、概念和范围,大致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状是一种诉讼程序中使用的官方法律文书;二、官方认可的状并不包括民间所称的军令状、投名状和生死状——如果军令状尚有异议,那投名状和生死状这种极具江湖草莽气息的“法律文书”显然不是朝廷所制,而是被戏说出来的概念。
军令状、投名状和生死状可以定义为在不同情况下使用的、附有承诺的文书,当然这里的承诺比较特殊,往往是立状者的性命。很明显,三者以状为名一方面借用了状作为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借用了状作为民间上行文的可识别性,这些名称显然要比诸如“军令书”“投名辞”“生死奏”一类拗口的称呼通俗易懂。
但事实真的仅此而已吗?当然不是。事实上,这三种“民间文书”以状为名非常贴切,因为有一种状本身就带有承诺书的含义,那就是结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妨碍行政诉讼行为规定了一种“责令具结悔过”的处罚方式,这里的“具结”指对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示。其实“具结”二字历史悠久,是古代百姓对官府作出的承诺书。如明朝冯梦龙所著《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所写“要六房中择家道殷实老成无过犯的,当堂拈阄,各吏具结申报上司,若新参及役将满者,俱不许阄”。还有《老残游记》所写“王辅庭叫他具结回去罢”,其中的具结指的均是这种承诺书。
具结名称有多种,如“执结”“甘结”“保结”“检结”“切结”等,各有出处,其意相同。如《后汉书·刘般传》所载的“……而吏下检结,多失其实”、南宋“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所著《洗冤集录·圣朝颁降新例·检验法式》中所述的“仍取苦主并听一干人等,连名甘结,依式备细开写当日保结”、明朝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史三》中所写的“……许人告首,处以重罪,亦要取业户连名执结”等,均为此类文书。
成书于清朝的《六部成语·吏部·甘结》表达更为精准:“凡官府断案既定,或将财物令事主领回者,均命本人作一情甘遵命之据,上写画押,谓之甘结。”这里已经明确突出了承诺之意。甘者,情愿之意,“甘结”二字又多了书写者自愿之意。《水浒传》中解珍、解宝两兄弟为捉捕登州山上大虫,“当官受了甘限文书”,这里的甘限文书亦是甘结,当然是否真的“心甘情愿”,读者自有分寸。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台湾地区依然还在使用“切结”,如职工向公司递交的“自愿加班切结书”。不过,切结本是承诺书之意,在“切结”二字后再加一“书”,不免画蛇添足。
除了“执结”“甘结”外,具结还有保状、结状、责状等称呼。如宋朝罗烨《醉翁谈录·大丞相判李淳娘供状》所写“应干人责状并放监,萧章具礼成亲”、《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所写“……备了一席戏酒,方出结状,申报上司”、清朝黄六鸿《福惠全书·钱谷·催征》所写“公举则责之本甲,印官验果堪充,取其粮房总书保状……”等。从这些称呼中,可以得知状的内涵已经与承诺书有了颇为紧密的联系。在这一背景下,军令状、投名状和生死状以状为名,就再正常不过了。
清朝刚毅所著法学文献《牧令须知》中罗列了大量甘结体例,如“与结状事,实结得某亲属某人因某事向某人起衅被某用凶器致伤某某处身死,今蒙诣验,不敢扶同捏饰,如违甘罪,甘结是实”。这些甘结均以“不敢扶同捏饰,如违甘罪,甘结是实”收尾,以表达承诺者若有捏造甘愿获罪的态度。不过,捏造毕竟只是甘愿获罪,谈不上抛却身家性命。
真真假假的生死甘结
在朝廷所认可的甘结中,有没有可能关乎生死——就如军令状、投名状和生死状那般呢?
合法的生死甘结,也是有的。清末第一批赴美留学生里的詹天佑,其父母在送他出国之前便与政府签订了一份甘结,全文如下:
“具甘结人詹兴洪,今与具结事,兹有子天佑,情愿送赴宪局带往花旗国肄业,学习机艺,回来之日听从中国差遣,不得在外国逗留生理。倘有疾病生死,各安天命。此结是实。童男詹天佑,年十二岁,身中,面圆白。徽州府婺源县人氏。”
在父亲——或者说“监护人”詹兴洪的认可下,十二岁的詹天佑被朝廷送往美国学习机艺。面对这一培育方案,詹兴洪作出了两项承诺,一是詹天佑学成后需听朝廷差遣,不得逗留于国外;二是詹天佑留学过程中需各安天命,生死与朝廷无关。可以说,这份甘结已然是一份货真价实的生死文书。
当时朝廷要求留学生父母出具具结情有可原:毕竟西方依然是未知之地,这趟“乘桴浮于海”的旅行伴随着太多危险,易出纷争。若非如此,实在难以想象堂堂朝廷何以会与百姓签订一份生死有命的法律文书。
但即便是这种具结,也与军令状、投名状和生死状有着较大区别。
先说军令状。军令如山,战争时期将领对军队的要求非太平盛世可比,故军令的上行下效势必异常严苛,重者可能关乎生死。如三国时期编纂的《北堂书钞》记载“闻雷鼓音,举白幢绛旗,大小船进战,不进者斩”军令一则,即明确闻令不进的士兵将被斩首。不过,这是由上而下的军令,与文学作品中的军令状尚有区别,同时军令中也未必尽数危及人的性命。《北堂书钞》同样有一则“违令者髠翦耳”的军令,便只指向剃发刑。战场上战机稍纵即逝,若次次以军令状来回,即使再精锐的军队恐怕也难以正常调度作战了。
再说投名状。如果说军令状还尚有一丝法度色彩,那投名状便是赤裸裸的“反社会”文书。投名状指加入非法团体时,用于保证加入者忠于组织的非法行为。《水浒传》中,施耐庵借林冲被逼上梁山时的故事,将投名状描绘得非常清晰——王伦道:“既然如此,你若真心入伙,把一个‘投名状’来。”林冲便道:“小人颇识几字,乞纸笔来便写。”朱贵笑道:“教头你错了。但凡好汉们入伙,须要纳投名状,是教你下山去杀得一个人,将头献纳,他便无疑心。这个便谓之投名状。”林冲道:“这事也不难。林冲便下山去等,只怕没人过。”王伦道:“与你三日限。若三日内有投名状来,便容你入伙;若三日内没时,只得休怪。”林冲应承了,自回房中宿歇,闷闷不已。
这里有两个细节需要注意。一者,林冲作为禁军枪棒教头久混官场,居然未曾听说过“投名状”一词,可见投名状更近于“黑话”;二者,投名状虽然事关生死,却并非立状者的生死,而是需要立状者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断去所有退路,由此在客观上形成对组织的忠心。这种自始至终的非法文书,自然不可能被朝廷认可。
最后是生死状。生死状多出现于擂台,比武双方为确保出手时能全力以赴,先签下针对对方的免责文书,内容无非“生死两不追究”之语。这种生死状,既不可能有固定格式,也很难判定是否合法——作为当代民法的基本共识,自愿放弃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免责条款基本会被视为无效约定,生死状的内容看似很“江湖”,但最终还是要受到“庙堂”的约束。
结语
军令状、投名状和生死状有着中华法系的独特底蕴。状以朝廷公文为起点,一步步成为专门的法律文书,再转化成历代说书人口中所引用的典故,这背后隐藏着中国法律文书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路径。一些或许没有真正存在过的事物堂而皇之地成为典故,甚至引发后世的怀古之情,这才是法律文化最吸引人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