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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欺凌定义首次明确 11部门加强综合治理
2017-12-28 14:23:00  来源:人民日报

  近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是对学生欺凌问题作出的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学生欺凌首次有了明确定义  

  一直以来,关于何为“学生欺凌”争议不断。从事件发生的场地是否仅限于校园,到主体是否包含除了学生以外的老师、家长及社会人员,再到如何区分学生间的冲突行为究竟是嬉戏打闹还是暴力欺凌?诸如此类的问题一直存在。《方案》首次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这次界定为实践中的判定提供了标准,尤其是在界定学生欺凌构成要素时,明确提出单次或者多次以各种方式蓄意伤害他人造成一定损害的事件都是学生欺凌,很有意义。”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李雯认为,“不管是反复发生、偶然发生或者单次发生,其性质都属于欺凌,都应该严肃处理。”

  “《方案》指出的欺凌手段包括网络,这值得我们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表示,“网络欺凌是一种新型学生欺凌现象,具有隐蔽性强、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和难以消除等特点,危害性要甚于传统欺凌。如何认定是否发生网络欺凌、如何确定实施者、网络欺凌的后果评估,这些都还存在较大的困难,需要制定合理标准。”

  《方案》同时提出,“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对此,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认为,中小学生活泼好动,打闹嬉戏是学生生活中正常的交流。对学生欺凌必须有合理的界限,不能因噎废食。

   建立合理的分类惩戒机制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往往存在“重教轻罚”的现象。以往有不少学生欺凌事件,最后都被冠以“孩子间的玩笑”之名不了了之。因此建立合理适当的惩戒机制,是治理欺凌的重要手段。

  《方案》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秀超介绍,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惩戒措施包含了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予以训诫、必要转送专门学校的措施,说明国家对学生欺凌行为的惩罚力度进行了强化。”王敬波表示,“但是,如何避免矫枉过正而侵害被惩戒学生的受教育权,如何正确地使用这些手段达到惩戒目的,同时又如何防止因执行复杂而被架空,这些都还需要在具体落实中明确。”

  《方案》还明确,“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处(科)室,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申诉请求”的处置程序。这也是此次《方案》的一大亮点。

  长效预防机制是重点  

  学生欺凌现象的出现,与家庭教育、学校管理、社会环境等息息相关。只有把暴力的念头扼杀在摇篮中,学生欺凌事件才能得到更有效的控制。为此,《方案》要求建立起预防欺凌的长效机制。

  家庭是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保障。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陶西平表示,“有的家庭对孩子的不良习惯偏袒多于纠正,这就放纵了孩子的欺凌行为。家庭应当教育孩子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关注孩子不正常的动向,并与学校及时沟通。”

  钟秉林认为,学校可以通过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开展专题教育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正确防治欺凌的教育;还应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排查。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副局长向明灿介绍,《方案》要求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情况要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法治是减少学生欺凌所必需的大环境,社会需要加快法治进程,杜绝暴力以各种方式进行传播,尤其是要清除教材、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暴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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