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与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018年11月19日,扬州市检察院召开第八次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扬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与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检察院随即将该《意见》向社会发布并进行解读。
一、《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强调“三个没有变”。11月6日,最高检召开党组会,张军检察长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二、《意见》主要有哪些内容?
《意见》共11条,主要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规范文明司法、提供优质检察服务等几个方面对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意见》指出,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慎重入刑,构成犯罪的案件,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惩办犯罪的同时努力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对于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犯罪,依法从严处理。在办案中遇到民营企业可能陷入高利贷泥潭时,在法律上予以支持,对于高额的利率不予支持。
在保障涉罪人员行使财产权和经营权方面,《意见》要求慎重处理,既依法保障被羁押民营企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又依法保障社区矫正民营企业人员自由行使相关权利,同时依法严格区分和保障其财产权。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检察机关要主动自查自纠,有效利用12309热线为群众解答涉及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
三、检察机关接下来有哪些举措?
扬州检察机关将重点开展涉企案件“回头看”专项行动,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发现一起坚决纠正一起。此外,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要求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每年定期对“11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并组织开展优秀案例评选,确保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附:《意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