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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 答记者问
2019-03-21 17:25: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提问一:请问中央出台一系列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这次咱们检察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多次提到保护、包容字眼。我想请问,司法包容和司法严格之间如何把握这个度(或者说保护民营经济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平衡)

  答:这个问题很好,也是大家关注的点。首先,我们强调的民企保护是平等保护、依法保护,不是特权保护、违法保护。这里的平等是指将民营体制与国有制经济平等保护,如果涉案企业涉嫌犯罪,将以平等思维区分罪与非罪,谨慎采取强制措施、谨慎作出涉案财物处理;如果涉案企业受到不法侵害,也将平等运用司法资源,尽力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不会因为中小企业量小力单而忽视其合法权利。其次,强调的包容是依法包容。近期张文中案改判,再次提醒我们检察机关重新审视自己的办案理念,剔除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落后思维,充分考虑案件所处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绝不能将普通的一般违规行为升格到刑事范畴,严防刑事手段介入、干预民间经济纠纷。

  提问二:如果民营企业确实违法犯罪了,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是严格依法办案,因为越是坚持罪刑法定,也就越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会超越法律界限降格处理。其次,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要以法律人的严谨、理性区分不同的犯罪形态,分清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是常态犯罪还是偶发犯事,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情节轻微还是情节严重等等。第三,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保护民营企业家(包括小企业从业者)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仔细评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财产可执行性。正如最高检孙谦副检察长说的:不逮捕也能确保诉讼流程的,最好不逮捕,可以保障涉案财物顺利执行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扩大扣押、查封范围,最大限度降低刑事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提问三:我们注意到,今天召开的是“民营经济刑事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检察机关与工商联签署的是“刑事风险防控共建协议",请问“刑事防控协议”与“刑事司法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表明司法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在案件实体领域不能与其他单位机构共享共建。而法律宣传、犯罪预防、刑事风险防控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延伸职能,不具有司法专属性质,可以与其他单位密切协作。形成宣传、防控、保护合力。所以不能用“司法共建”字眼,只能用风险防控。

  提问四:在刚刚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哪些类型?

  答:刚刚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是我们扬州检察机关在众多案件中选取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都是我们扬州检察机关2018年刚刚办理的,能够发挥较好的地方指导意义。我们精心选取的案件类型包括犯罪嫌疑人是民营企业的不予起诉、不予批准逮捕和被害人是企业的起诉案件,涉及到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发票、污染环境、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工程敲诈勒索,都是企业面临刑事风险较高的常见罪名。这些案件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都能坚持服务扬州经济大局,正确把握刑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细致审查证据要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的司法理念。借此发布会,我们联合工商联签署协议,为了表明检察机关与工商联保护民营经济的决心,也请各位媒体朋友不吝笔墨,引导更多的民营企业者知法守法、正确维护自身合法的权利。

  提问五:发布会之后, 扬州检察机关还有那些后续举措?

  发布会后,我们会进行典型案例荣誉表彰,将典型案例的指导效果继续扩大,特别是指导基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为先"的办案理念,严格规范执法活动,保持执法标准的一致和统-,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其次,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于案件中发现的侦查违规、审判违法的情况及时予以监督纠正.最后,我们会与工商联密切协作,积极履行“刑事风险防控共建协议",不断延伸检察预防职能,进一步落实“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的刑事政策,争取2019年有更好更多的保护民营经济典型案件涌现。到时,我们会向各位媒体朋友、代表委员、企业代表再次汇报。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