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案件】酒后出去遛狗,又嫌走着累 高邮一“铲屎官”醉驾遛狗被起诉
2017-09-08 16:17:00  来源:扬州晚报  作者:王明刚

 

  爱猫、爱狗人士喜欢自称“铲屎官”,且对“主子”宠溺有家。高邮男子朱某也是如此,喝酒后也坚持遛狗,但因嫌走路累,他心存侥幸,开始“花样遛狗”——先开面包车去遛,后驾驶摩托车遛,怎料,途中因扭头看狗,撞上路边轿车而案发。近日,高邮市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案发】

  车停路边被撞车主报警

  肇事者被查出醉驾

  老郑(化名)家住高邮某小区,轿车一般停在楼下的路边上。57日晚上1050,老郑在家突然听到楼下传来撞击声,从窗户往外一看,竟是自家轿车被一辆摩托车撞了。老郑顿时急了,赶紧往楼下跑。此时,摩托车驾驶员还在现场,牵着3条狗。

  见到老郑后,对方承认,是自己撞了老郑的车,并解释,自己骑摩托出来遛狗,已经在小区转了两圈都没事,没想到,第三圈时不小心撞到了老郑的车。

  在协商赔偿问题时,老郑闻到对方身上有酒味,怀疑对方是酒后驾车,遂打电话报警。

  很快,民警赶至现场,并对摩托车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8ml/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该驾驶员带至附近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该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内情】

  嫌走路遛狗累

  他醉驾遛狗被起诉

  朱某,今年29岁,高邮人,是事发所在小区的一名业主,家中养了3条狗,一条白的、一条黄的、一条花的。平时,朱某对这三条狗爱护有加,且按时带出去遛。

  57晚上8点多,朱某在家吃饭时,喝了一两左右白酒、3瓶啤酒。饭后,朱某刚休息了一会儿,突然想起家里的3条狗还没有遛,于是,就下楼去遛狗。

  刚开始,朱某走路在小区里遛狗。但遛了两圈后,朱某有点累了,为了省事,他想开车遛狗。恰巧,当天傍晚,朋友因为要外出吃饭向朱某借电动车,面包车就停在了朱某楼下,车钥匙也放在了朱某家。于是,朱某便回家拿上车钥匙,开着面包车遛狗,其中,两条在车上,一条在车上。

  开了一圈半后,朱某觉得还不够,就回家骑上自己的摩托车,继续遛狗。遛了一圈左右,朱某有点不放心,边骑车边回头看狗,结果,一个不留神,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

  归案后,朱某交代,他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但是,他想着遛两圈就回家了,而且又是在小区内,不会有事,所以,心存侥幸,驾车去遛狗。

  经民警实地测量,朱某所说的一圈为800

  近日,高邮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通讯员 王明刚 记者 刘娟

  【检察官说法】

  在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驾是否构罪?

  811,本报曾报道一起醉驾在小区内找停车位的危险驾驶案,和本案的朱某一样,上起案件的被告人也自认为,酒后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而不是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不会有事”,那么,这种情况下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此,记者采访了高邮市检察院检察官。

  检察官解释,按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案发地点是高邮某小区内道路,该小区虽由小区业主或物业公司管理,但经现场调查,该小区系开放性小区,非小区住户及机动车亦可在小区内通行,具有社会机动车辆和公众通行的公共性。此外,朱某的朋友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表示,他虽然不是小区的住户,但经常驾驶机动车辆随意进出该小区,并把车停在该小区内,从没被阻拦或要求进行任何登记。这就证明,该小区道路实际上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随意通行。因此,本案案发所在小区内道路系“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实际上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规定。

  朱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2mg/100ml,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目前,我市很多小区道路都属于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道路”,一定要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自认为路途短或者图方便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