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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常理”的受贿款
2018-02-05 10:02:00  来源:清风苑  作者:王金林 徐艳茹

 

公诉人:

李秋航(图右)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王金林(图中)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员额检察官

那晓凯(图左)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助理

  【案情简介】 

  52岁的肖本明自1985年从学校毕业后,进入淮阴市农机公司工作,两年后进入淮阴 市委组织部。33 岁,肖本明已升任淮阴县委 常委、组织部长,37岁任淮安市楚州区委副书记、区长,40岁任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46 岁任淮安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期间曾兼任淮安市涟水县委书记。  

  肖本明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其担任淮安市清河区 委书记及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期间。2006年至 2015 年,肖本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苏州工业园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顾卫、陈言等 14 家公司或个人在工程 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征用、员工子女就学、职务晋 升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6年至2013年,肖本明共收受上述公司投资人或 个人所送人民币58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购物卡。  

   14 节受贿事实中,从受贿数额看,单笔受贿 100 万元的有 3 次,50 万元的有 2 次,10 万元的有 10 次;从受贿手段看,自己直接收受的有 11 节,通过其驾驶员 谢勇收受的有 3 节,该 3 节受贿的数额达 414 万元,占全部贿赂款的71%;从受贿对象看,行贿人身份相对集中,除1人系部下,其余均是公司或工程承包方,他们或从事房地产开发,或从事生产经营,或涉及厂房搬迁,或承 接市政工程,行贿数额占肖本明全部受贿数额的 97% 

  【办案经过】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向  

  在接到江苏省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指示后,承办人即赶赴淮安办案点现场阅卷,并与侦查人员 沟通交流,确保正确引导侦查方向,提高侦查效率。通过提前介入,承办人发现,行贿人的目的究竟是为了感谢肖本明的关心,还是为了获得肖本明的帮助并不明确,行贿款的来源、 去向也不清楚。针对这些问题,承办人提出了具体的侦查方向,一是结合相关书证进行讯问、 询问,确定犯罪时间和时间节点,排除矛盾点, 二是调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记录,核查行受 贿款来源、去向。 

  “放水养鱼”,充分听取辩解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中,肖本明虽然一再 表示对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但对收受顾卫200万元、陈言200万元的事实 存在辩解,一会儿说实际上没收,一会儿又说 还是以侦查阶段的供述为准。这表明,肖本明仍在思想斗争,如果庭前工作做得不到位,其很可能在开庭时翻供,影响庭审效果。对此, 承办人采取了放水养鱼的策略,即通过多次提审,全面听取肖本明的辩解,让其充分阐述理由、全方位暴露辩解方向,对于其不合理、自相矛 盾的部分,通过释法说理让其不能自圆其说,对于可以通过证据补强的部分,承办 人也做到心中有数。  

  “放水养鱼”的第二招,就是听 取辩护人意见。通过听取辩护人意见,承办人发现辩护人的意见和肖本明的 辩解基本一致,就是对于顾卫、陈言 的各200万元,在他们会见肖本明时,肖本明表示没有收到这 400 万元,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非出于本意, 因此,辩护人认为这两节事实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基于此,承办人对本案的焦点已经心中有数。 

  夯实证据,打牢起诉基础  

  针对肖本明的辩解,证据才是最有力的反击。承办人赴淮安,向顾卫、陈言进行主证复核,经询问,两人的证言内容与侦查阶段的证言基本一致,且明确表示侦查阶段的取证过 程合法,均是自愿、如实作证。承办人又赴淮安市看守所,提审了因介绍 贿赂等犯罪被羁押的谢勇。谢勇是肖本明的驾驶员,作为这 400 万元的关键证人,谢勇也对侦查阶段的供述表示认可。 

  在夯实证据后,承办人再次和 辩护人进行沟通,将补证情况和辩护 人进行充分交流,争取辩护人对这两节受贿事实的认可。同时,再次赴看 守所多次提审肖本明,告知其补证情况,希望其在认罪与侥幸之间不要再摇摆不定,并就法律规定、证据采信 以及法律政策等方面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最终,肖本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动员亲属在一 审判决前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庭审回放】 

  虽然庭前控辩双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但庭审是真正的战场,庭审时肖本明的辩护人 仍对事实的认定提出了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主要是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否定部分事实,将受贿数额从 580.5 万元减至 300 万元以下,从而降低法定刑。 肖本明为了表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仍坚持 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 事实无异议。这是庭审中较为常见的辩护策略, 肖本明的“言行一致”避免了“翻供”嫌疑,但并不影响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的异议,从而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判定。 

    

  辩:肖本明和谢勇在侦查阶段均 表明,谢勇替顾卫、陈言将钱送到肖 本明家时,均是放在客厅地上,而没 有放到客厅桌上或沙发上,不符合常理。  

  公:首先,谢勇作为肖本明的驾 驶员,在送肖本明回家时,把人送进 家里、包放到门口便离开,符合其身份要求,否则,作为驾驶员,未经肖本明邀请,直接走进家中客厅才是不合常理。其次,一次50万元或100 万元现金的数量较大且均有袋子包装,谢勇未必清楚桌上或沙发上是否 可以直接放置。作为非常了解肖本明性情的驾驶员,袋子放在门口便于肖本明将袋子拎进家中自行处置。  

  辩:肖本明的妻子正常是在家的,而肖本明和谢勇均表示,收这几次大额现金时家里没人,也不符合常理。  

  公:肖本明的妻子有自己的社会交往,不在家并不违反常理,而且,无论其是否在家,均不影响这两节受贿事实的成立。  

  辩:陈言和谢勇的证言均证实, 第二笔100万元是在2011年春节前 送给肖本明的,而肖本明一直供述是 2011年春节后收到的,因此,在受贿时间点上存在重大矛盾,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虽然行贿人和受贿人就行受 贿的时间节点言词上存在偏差,但就行受贿的基本事实供证一致,时间记忆上发生偏差也属正常,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且有证人谢勇的证言予以证实。同时,根据取款记录及顾卫 的会计证言,顾卫是在2011年春节 前从会计处取得 254 万元,因此,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以认定行受贿时 间是 2011 年春节前。  

  辩:虽然有证据证明顾卫、陈言 在相应的时间段有大额取款记录,但并不能证明该款项就送给肖本明。由于二人均为工程承包人,相关款项可能在年底前支付了工人工资以及用于 其他开支。  

  公:这只是辩护人的猜测,并没 有其他证据证明,而证人顾卫、陈言明确表示,该款项通过谢勇送给肖本明,谢勇证实其经手送给肖本明,肖本明证实其收到款项,在行受贿的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证据锁链,应当予以认定。  

  辩:陈言开始是跟在顾卫后面做土方工程的,做的项目、赚的钱远比顾卫少,他反而在顾卫之前送肖本明 钱,而且送的钱和顾卫一样都是 200 万元,不符合常理。  

  公:尽管在肖本明的关心下,顾卫承接市政工程在陈言之前,赚的钱也比陈言多,但这和行贿数额、行贿 时间并没有必然联系。顾卫和陈言没 有向肖本明行贿商议过,是二人的各自单独行为,因此,没有比较的基础。 从案件事实来看,顾卫并不是一承接到工程就立即向肖本明行贿,其是在承接到一定工程后,一方面为了表示感谢,一方面为了及时拨付工程款,才开始向肖本明行贿。陈言是为了单 独承接绿化工程才向肖本明行贿,而且在行贿后均承接到了有关工程。综上来看,顾卫是先拿工程后行贿,陈 言是先行贿后获得工程,对于肖本明来说,其行为均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 件。  

  辩:本案的赃款去向未能全部查清,不能排除部分款项肖本明未收到的可能。  

  公:因为本案的实际情况,行贿人行贿时送的是现金,肖本明收受贿赂后也是以现金方式处理赃款,均没有账册可查,因此,侦查部门未能全部查清赃款去向。但是,受贿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 利益即成立犯罪,不受赃款去向是否查清的影响。不然,如果赃款去向影 响定罪的话,那赃款去向不明便会成 为脱罪的借口、入罪的“挡箭牌”。  

    

  2017 12 25 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进行一审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全部采纳。一审 法院鉴于肖本明具有坦白、全部退赃 及立功等情节,以犯受贿罪判处肖本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肖本明表示服判不上诉。 (文中除肖本明外均系化名) 

    

  【公诉人感言】  

  肖本明父母均是医生,其受过良好的家庭教育。一开始有着很强的底线意识,在 1995 年刚到乡镇挂职时,一村干部送其 500元,便立即向副书记报告,请求帮助退钱。在职务越升越高, 接触的人员越来越复杂,特别是见到一些商人花钱如流水后, 自己的底线逐渐模糊,直至全面失守走向犯罪,令世人警醒。 在受贿案件中,由于往往没有其他人参与或知晓,受贿人多在认罪与侥幸之间摇摆不定,作为公诉人,要用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引导办案走向。一方面,对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去伪存真;一方面,也要对相关案件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 促使其认罪服法。既要展现检察官的办案智慧,更要捍卫法律的尊严。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