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其丈夫被告人李某某在淮安市淮安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次3.8克,连同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的甲基苯丙胺6.92克,累计贩卖毒品共计约10.72克,其中,李某某参与贩卖1次约0.3克。2017年7月,被告人石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淮安市淮安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共计13余克,其中,胡某某参与贩卖1次2克左右。
【案件办理经过】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认真翻阅卷宗,讯问各犯罪嫌疑人,梳理证据,发现侦查机关对相关法律条文认定有偏差,证据虽然完全取证,但对涉毒数量认定有偏颇。
同时,该案胡某某系零口供,承办人经过审查,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及同案犯供述和购买者证言等言词证据认定了上述事实,变更了侦查机关认定的张某某贩毒5次3.8克、石某某贩毒1次2克左右的事实,将张某某的刑期也从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上升至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石某某的刑期从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跨越一个量刑格至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在事实认定及量刑上也得到法院判决的认可。
【检察官说法】
该案中张某某是一名以贩养吸者,不仅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使其丈夫李某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远离毒品,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同时更是对社会负责。
【延伸阅读】
1、何为毒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
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
2、常见贩卖行为有哪些?
主要有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从中牟利;自制自销;以祖传毒品卖出牟利;以毒易货;以毒品支付劳务费偿还债务;赊销毒品;依法从事供应、运输、生产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法从事供应、运输、生产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