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在无医疗废物处置资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由被告人杨某某委托被告人范某某从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收集混杂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用针头、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的一次性塑料(或玻璃)输液瓶、输液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将上述医疗废弃物露天堆放在范某某租赁的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孔庄村龙川工业园北侧废弃窑厂场地上,待贮存至一定量后,由被告人杨某某运走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加工。约2016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告人范宜新收集、贮存的上述3吨医疗废弃物运输至其个人经营的塑料加工厂,将医疗废弃物中的一次性医用针头、输液管、注射器采用焚烧等手段进行非法处置,对一次性输液塑料袋、输液瓶采用注水粉碎、回炉加工、切割等手段进行非法处置,加工成塑料花盆待售,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直接排放至附近的水塘。
2017年2月22日至3月2日,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与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范某某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孔庄村龙川工业园北侧废弃窑厂其废品收购点,查获混杂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用针头、输液袋、输液管、注射器、口罩、乳胶手套、细胞保存液瓶、粪便样瓶、尿样瓶、血样瓶等医疗废物的医疗废弃物合计6.996 吨;在被告人杨某某个人经营扬州市江都区杨平塑料加工厂内,查获已从医疗废弃物分拣出的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1袋(计9.4公斤)等露天堆放物品。
经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局认定:上述医疗废弃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感染性医疗废物,废物代码:831-001-01)。
二、裁判情况
2017年10月12日,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9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本案特点及典型意义
1、该案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的表现。江都区院依托两法衔接平台,主动与区263领导小组加强沟通,并加入领导小组微信群,随时关注相关线索,在发现线索后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在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的情况下,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该案系江都区首例因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而被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很好的实现了打击犯罪、保护环境的效果。
2、本案中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数量多,危害大。现场查获及已被加工处理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共计约17吨,数量多,且系露天存放在开放式的废品收购点和塑料加工厂内,无任何防渗措施,塑料加工厂加工上述废物后的污染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厂内水塘,且废品收购点和塑料加工厂附近均有河流,上述废物极易对空气、土壤、水流等造成污染,危害性十分大。检察机关对该案监督立案,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后续有跟踪,立足解决实际问题。检察机关对该案立案监督后,审查发现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在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处置上存在管理漏洞,相关护士等对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与普通医疗垃圾未能完全分类,在范某某到医院拖走上述物品的时候,也未敦促范某某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再次分类,这也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而该院作为江都区最大的医院,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量非常大,江都区检察院建议该院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对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与普通医疗垃圾完全分类,避免将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交给无医疗废物处置资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