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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铝包子”、“毒老鹅”系列案件
2018-03-16 16:41: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作者:杨真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间,广陵区检察院利用“两法衔接”机制,强化监督措施、强化案件办理、强化跟踪配合,汇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联合开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重点围绕扬州百姓日常食用的小吃名点食用安全,2016年度“毒老鹅”刑事立案7件11人,2017年度“铝包子”刑事立案13件14人,有效震摄了违法犯罪的乱象,净化了食品市场的环境,维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2015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为了更好的经营香料批发店,遂购买了半斤罂粟果,后将罂粟果与八角、香草等掺和在一块磨成罂粟果粉香料。2015年8、9月期间,姚某某明知顾客购买其制作的罂粟果粉末香料用于生产、加工熟食,仍向生产、销售熟食的朱某某出售了三、四两其制作的罂粟果粉末香料。朱某某购买后,在生产、销售盐水鹅的过程中多次使用此罂粟果粉末香料。后经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在其处购买的罂粟果粉末香料、销售盐水鹅及卤汁中均检出吗啡、罂粟碱成分。

  2、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12日之间,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为使得其经营的小吃部销售的包子卖相更好看一些,从广陵区东花园一批发部购得含铝的“钻星”牌香甜泡打粉之后,将香甜泡打粉添加到包子的制作过程中,后以每天100个左右包子的销量对外销售。经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销售的三丁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含铝成分达575.9mg/kg,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判决情况

  2016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2月21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香料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7年3月3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28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其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案件特点

  1、案件发生集中在规模较小的食品摊铺,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制意识薄弱,利益驱动掩盖基本职业操守。

  2、受害群体面广、量大。

  3、有毒、有害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广大群众食用后对人体损害较大,但损害结果短期难以显现,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直至量变引发质变。

  4、案件证据的收集、事实调查方面,需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紧密协作配合,特别是主观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需要强化前置告知程序。

  5、犯罪手段较为隐蔽。无论是“毒老鹅”还是“铝包子”,产品口感和外观较好,但其加工过程均为消费者无法直接看见的。

  四、案件的警示意义

  1、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行政执法机关应彻底摒弃“重登记、轻监管”的执法思维,应当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预防教育和查处打击并重,注重定期巡查和动态监督相结合,全面构建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也应摒弃“坐等”式的办案理念,应当在“两法衔接”等机制的框架下,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

  2、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学会识别有毒、有害食品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基本方法,切忌一味追求上佳的口感与外表。任何食品,都有其本来的自然属性,否则多少会出现安全隐患。比如馒头包子,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通常看起来较大,掰开后内部气孔均匀且较小,口感更加松软,掂在手上感觉蓬松。

  3、从源头上禁止售卖。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应该全面禁止含铝食品添加剂和违法香料的使用。市面上尽管已有不含铝的面点的制作配方,但是很多商家仍觉得用传统方法更好而沿用老法子,甚至有些配方材料会危害人体健康。

  4、食品安全需要共同监督。食品卫生安全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关乎每一个人的健康,能否让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对百姓而言是“天大的事”。全社会要形成“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深厚氛围,切实形成厂(商)家的自我监督、监管者的执法监督、各种媒体的舆论监督同广大百姓的群众监督等“大监督”格局,有效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