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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犒劳工人不想自掏腰包 “工头”当小偷被宝应检方提起公诉
2018-06-25 09:40:00  来源:综合江苏法制报

  想给手下工人买水喝,又不想自己掏钱,工头竟然盗窃工地废弃钢筋。近日,经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6月17日,不经常来工地的“工头”周某在替手下工人顶工的时候,看见废料地里面有大量钢筋,恰逢手下工人需要买水喝,不想自己掏钱的周某竟产生了偷盗工地钢筋转卖获利的念头。当天,周某趁中午工地人员休息之际,窃取700余公斤钢筋,装进自己的车里运到废品收购站,以每斤0.5元的价格进行售卖。此后,尝到甜头的周某一发不可收拾,用同样的手法又作案2起,先后共窃得2385公斤钢筋。

  2017年7月6日晚,周某再一次来到工地上盗窃钢筋,正准备驾车离开的时候,因车底盘严重下沉被值班门卫当场发现而案发。经鉴定,周某4次盗窃的钢筋总价值2685元。(李祥琴)

  【扬检君说法】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江苏省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盗窃数额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盗窃数额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盗窃数额价值4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