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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018-08-16 16:31: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2018年7月12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扬办发〔2018〕29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在全国确立。2017年7月2日,市委谢正义书记在市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报告》上批示:“赞同市检察院的贯彻意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特别是发挥公益诉讼在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功能,是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全面落实中央“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263”专项行动,市委、市政府办好“十件大事”、“江淮生态大走廊”、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等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精心打造美丽中国扬州样板和健康中国的扬州样板的有力保障。扬办发〔2018〕29号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我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利益。

  二、文件要点解读

  第一,注重“三个效果”统一。

  《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强化责任担当,服务发展大局,突出监督重点,依法规范监督,确保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坚持保护社会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加大办案力度与确保办案质量并重。围绕 “美丽扬州”建设,“健康中国战略”“舌尖上的安全”,服务 “精确扶贫、全面小康”,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重点办理污染环境,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加大专项资金使用、税费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土地用途改变、闲置土地处置等案件的办理。

  第二,注重推进依法行政。

  《通知》注重公正司法、规范监督,检察机关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坚持行政机关自行救济优先,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对经过诉前程序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及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形成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

  行政机关要认真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不应以各种理由推托、延迟落实和反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定答辩重点,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重视吸收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及时完善管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强化协作配合机制。

  《通知》要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强化协作配合,统筹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各级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高度重视诉前检察建议,认真做好公益诉讼应诉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互通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推进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配合检察机关调取行政执法证据材料或询问相关人员,协助检察机关作好公益诉讼的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等工作。

  审判机关要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特点,创新审判方式方法。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联系,共同完善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机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第四,强化支持保障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要强化支持保障,着力营造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统筹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排除、抵制对公益诉讼案件的不当干预。

  《通知》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推动法律实施。人民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落地落实。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