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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 扬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8-08-16 16:33: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8月16日,扬州市检察院举办“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7月以来扬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及9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邗江检察院提起全省首例耕地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20亩被毁耕地复垦】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4月,王某某等人承租19.66亩耕地并高价转租给葛某某以建设水稳搅拌站,经鉴定,被占用耕地达到严重毁坏程度,已不具备种植条件。

  二、办案情况及效果

  2017年12月22日,邗江区检察院对王某某等8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2月8日,该院与各被告就被破坏耕地复垦具体细则及赔礼道歉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2018年5月29日,邗江法院判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并对破坏耕地进行复垦。本案是全省首例耕地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市首例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邗江区检察院主动加强与国土、环保、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联合国土部门出具了《耕地破坏鉴定意见》,作为损失确定的依据,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制定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全程跟踪督促被告积极进行复垦。在庭审前,经专家验收,涉案耕地已全部修复到位,达到能够继续耕种的条件,取得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双赢效果。

  典型案例2

  【高邮检察院提起全市首例渔业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场宣判并增殖放流】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4日,陈某、陈某某父子在高宝邵伯湖禁渔期内,以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黑鱼、鳜鱼、鲫鱼等渔获物合计56千克,现场被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查获。

  二、办案情况及效果

  2018年4月27日,高邮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月5日即第47个“世界环境日”当天,高邮检察院联合高邮法院在高邮湖边码头举办巡回法庭,高邮法院以陈某、陈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陈某、陈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判令两被告人承担放流鱼苗费用计人民币8050.80元,以及评估费用人民币241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50余名渔民观摩庭审。现场还联合渔政部门组织增殖放流活动,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

  典型案例3

  【广陵检察院提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惩罚性赔偿获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0日至1月12日期间,钱某某使用含铝泡打粉加工包子并销售,合计200余只,销售得款400余元。经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并现场抽样送检,鉴定为铝残留量为236.7mg/kg,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二、办案情况及效果

  2018年6月28日,广陵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月17日,广陵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令被告人交付赔偿款人民币四千元,并在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在本案中,我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按照销售食品金额十倍提出惩罚性赔偿之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案后,广陵区检察院还主动加强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沟通联系,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该局将此案例制作成宣传册,分发给辖区内从事自助餐、包子等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从业人员,以警示教育。对强化民生,维护“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有力的推进作用。

  典型案例4

  【仪征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收回434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基本案情

  仪征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7年10月9日,扬州佳祺置业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坐落于原技师学院工农北路校区南侧2090平方米宗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604万元,应于2017年10月29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但该公司仅交纳保证金170万元,尚欠434万元未缴纳。

  二、办案情况及效果

  仪征市检察院于2017年11月9日,向仪征市国土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追缴扬州佳祺置业有限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434万元,避免国有财产流失。收到检察建议后,仪征市国土资源局加大追缴力度,安排专人落实。2017年11月14日,扬州佳祺置业有限公司将剩余尾款434万元交付到位。本案是扬州检察机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办理的首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仪征市国土资源局迅速行动,在三个工作日内追回434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形式,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5

  【江都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关闭拆除3家水污染企业】

  一、基本案情

  江都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距离卤汀河不足100米的碧水油品公司主要从事废油品生产、净化、批发、零售。从原材料到产品及次生废物均属于危险物质,对环境有较大危害。该公司曾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周边群众多次举报,并数次被江都区环保局行政处罚。2016年12月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至2017年9月,该公司仍未被拆除、关闭或搬迁。

  二、办案情况及效果

  2017年10月26日,江都区检察院向区环保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职,责令碧水油品公司限期拆除、关闭或搬迁。江都区环保局高度重视,于11月6日作出拟关闭扬州碧水油品公司的报告,并提请江都区政府同意。江都区相关领导对该报告及时批示,同意于2018年6月底前关闭、拆除扬州市碧水油品公司。同时,江都区环保局还根据检察建议,开展排查,决定对位于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的扬州市蓝天燃料油净化厂、扬州市海星油品资源再生产有限公司一并作出关闭、拆除决定。

  典型案例6

  【宝应检察院发出全市首例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追回千万余元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基本案情

  宝应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宝应碧桂园房产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县人防办提出宝应碧桂园钻石郡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行政许可申请。但截止2017年8月25日,该公司应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余款计368万余元尚未缴纳。

  二、办案情况及效果

  宝应县检察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县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办及时征收宝应碧桂园房产公司欠缴的人防易建费。9月25日前,县人防办将368万余元人防易建费全部收回。为延伸办案效果,强化类案监督,宝应县检察院还建议县人防办对近五年来人防易建费的收缴情况进行专项排查。经排查,县人防办将宝宇公司“新城生态花园三期”项目未缴纳的人防易建费807万元追缴到位。至此,宝应县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共督促追回1100余万元国有财产。本案的办案有力地遏制了房地产企业拖欠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促进了主管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积极履职,发挥了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作用。

  典型案例7

  【仪征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清运“垃圾山”恢复耕地】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仪征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市新城镇郁桥村一块休耕土地由于长期无人监管,近5年内堆放了约600立方米生活、建筑垃圾,垃圾堆南侧紧靠仪扬河,已对周边土壤、地表水造成了污染。

  二、办案情况及效果

  仪征市检察院及时派员赴现场勘查,经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3月20日向新城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1、立即采取措施,清理堆放的固体废物;2、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辖区内出现固体废物乱堆乱放现象。该镇在市城管局指导下,筹集资金37万余元,历时16天,对现场垃圾分类清运处置,共清理垃圾169车次约3718吨,清理深度达7米。现已恢复原样,并种植了农作物,环境污染状况得以改善。本案本着节约司法资源,通过诉前沟通达到了预期效果,体现了公益诉讼协同之诉的理念。

  典型案例8

  【开发区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联合惩戒机制”】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初,开发区检察院对食品领域犯罪生效刑事判决开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发现彭某某等1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案件中,被告人虽均被法院判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但“禁止令”的监管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二、办案情况及效果

  开发区检察院于2018年2月向该区市场监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采取措施对该类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在被判处的禁止令确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进行责任约谈、吊销许可证等适当措施,以确保禁止令执行到位。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主动与开发区法院就如何对被判处禁止令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实施信息共享与管控措施等进行沟通对接,双方将共同建立食品药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长效管控机制,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确保禁止令执行到位。本案有效解决了禁止令流于形式,进而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既维护了审判权威,又促进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积极履职。

  典型案例9

  【邗江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近千棵香樟树得以“复绿”】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3月,李某等人未经批准,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瓜洲镇军桥村委会等三方共有的194棵“意杨树”卖给杨某采伐。后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对李某等人以涉嫌滥伐林木罪立案侦查。虽然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刑事处理,但依法应当补种树木的责任却没有落实到位。

  二、办案情况及效果

  邗江区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8日向该区农委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区农委对滥伐林木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积极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区农委高度重视,承诺将高标准补植树木,做好“复绿”工作。但由于本案发生时错过植树季节,区农委承诺于2018年春天补植到位。2018年3月29日,经邗江区检察院派员前往现场实地勘察,确认970棵香樟树已全部补植完毕。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未机械执法,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同意补植工作延展到次年春季。与此同时,还加强后续跟进监督,确保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效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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