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相比,有什么特殊性?
答: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权行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所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检察机关的特殊诉讼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具有区别于普通原告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由于其他主体怠于行使权利或主体缺位,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兜底和补充”,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可有力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检察公益诉讼存在诉前程序,可否就这一程序做一解释?
答: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必须经过的一个程序。具体而言,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调动了其他适格主体保护公益的积极性,促进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主动性。
3、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作为监督者,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同被监督者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答: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体系中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体系,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行政机关是公益的法定维护机关,其依法行政就是保护公益;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来维护公益,两个机关在维护公益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行使职能的方式不同,遵循的法律程序不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重点在于弥补行政权失范时的公益保护,意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促使行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进而保护公益。
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坚持行政机关自行救济优先原则和合法性审查原则,尊重行政权的运行规律,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不做实质性审查。
4、请详细介绍一下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案件范围?
答: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
债权
和其他权益。具体包括: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国有财产、费用类国有财产、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社会保障类国有财产,还包括国有房屋出租租赁费用、国有资产入股的分红等其他各种类型国有财产。
5、请详细介绍一下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范围?
答: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对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破坏资源的事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类、矿产资源类、林业资源类、草原资源类、水资源等。
6、人民群众在生活中如果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如何向检察机关举报?
答:12309是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也可以通过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客户端举报,我们下一步将在两级检察机关建立公益保护“随手拍”网络平台,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举报。在此,我代表检察机关诚挚的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机关单位在发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或者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将依法受理、及时回复、认真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