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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民生,勇“亮剑”,广陵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8-09-07 15:29:00  来源:广陵检察院

  “检察官、法官同志,违法犯罪的事情我以后再也不干了,真的不干了!” 随着一声庄严有力的法槌声落下,被告人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销售金额十倍交付赔偿款人民币一万元,并在扬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区法院开庭,广陵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敬美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依法出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办理此案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认真审查案卷,及时与刑检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对接,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进行了仔细分析和全面把控。检察官认为,夏某某在明知其对外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获取非法利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诱发多种疾病,对人民群众身体侵害的后果不可逆转,夏某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公诉人紧密协作,举证详实,论辩有力,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采纳。在指控犯罪的同时,检察官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认罪悔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在我们的身边,有不懂法、漠视法律或者抱着侥幸心理的商家,正用劣质及有毒、有害的食品悄悄危害着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本案的办理对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希望通过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销售者诚信教育,从而筑起一道百姓餐桌“安全屏障”。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