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扬州市检察院通过纠正一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案件,开展专项活动,发现监督线索50件,提出纠正意见18件,均被采纳,有力维护了全市刑罚变更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案情故事】
罪犯韩某某,男,1981年2月26日生,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先行羁押日期已折抵刑期),在扬州市看守所服刑。
2018年5月2日,韩某某经扬州市传染病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度”。5月4日,经市看守所提请、市公安局决定对罪犯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
市检察院于2018年5月9日收到市公安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同年5月21日向该局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市公安局于5月29日对韩某某予以收监执行。
【监督亮点】
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夯实证据,提升监督效果。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市检察院为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做到精准监督,提升监督效果,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努力夯实证据。经全面调查,查明市公安局对韩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时从提请到决定等环节存在多处违法情形,遂向市公安局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市公安局对监督意见全部采纳,及时将韩某某收监执行。
注重在办案中监督,以点带面,不断扩大战果。为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市检察院对近年来全市有关暂予监外执行数据进行了全面核查,从中发现决定机关存在对罪犯进行疾病诊断时未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未征求同级检察机关意见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不规范情形共50件,后以个案或类案监督纠正违法18件,均被采纳。撰写的调研报告获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经验作法被被高检院全文转发。
【典型意义】
有力维护了刑罚变更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通过有力监督,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韩某某被重新收监执行,有力维护了刑罚变更执行的严肃性,使其他在押人员充分认识到,监内所有监管活动都受到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有力促进了决定机关依法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市检察院通过成功监督个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活动,发现一批监督线索,并坚决纠正,使决定机关充分认识到,罪犯非因符合法定条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在对罪犯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应事前、事中、事后全面接受检察机关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