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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墓园收入归个人使用如何定性
2019-03-28 17:37:00  来源:邗江检察院

  【案情】孙某系某街道办综合村墓园工作人员,负责收取墓园资金以及暂时保管收费款。孙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隐匿墓园财务票据记账联以不交或者少交款的方式,先后多次截留综合村墓园经营收入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评析】本案对于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墓园以现金解缴单和记账联制作收入报表,而非根据存根联,且墓园资金管理制度仅对票据存根联保管而不核对。孙某明知墓园资金管理制度存在上述漏洞,通过隐匿票据存根的方式,就可以把墓园经营收入非法占为己有,且不被墓园管理人员发现。故孙某对墓园资金收入的占有,并非暂时的占有,而是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本案中,孙某明知墓园资金管理制度存在上述漏洞,仍利用负责收取墓园资金以及暂时保管收费款的职务便利,隐匿票据存根,截留墓园经营收入并占为己有。基于孙某具有非法占有墓园经营收入的故意,又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吞墓园经营收入的手段。故孙某截留墓园经营收入的行为,并非对墓园资金收入的暂时使用,而是转移了墓园资金收入的所有权。

  综上,孙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