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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意见严防“套路贷”
2018-07-17 16:38:0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套路贷”案件在不少地方呈高发态势,亟须引起政府关注和重视。为此,全国多地出台意见严打“套路贷”犯罪活动。同时专家呼吁,亟须国家层面综合治理。

  近年来,由于正规信贷门槛日益提高,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随之而来的骗局、陷阱也越来越多。特别是通过貌似合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套路贷”,往往采用合同诈骗、威逼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催要欠款,甚至强占借款人房屋,让群众深恶痛绝。

  “套路贷”不仅扰乱社会秩序,更易酿成社会悲剧。为此,全国多地出台意见严打“套路贷”犯罪活动。

  上海明确对

  “套路贷”全链条打击

  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简称《意见》)。

  该《意见》对案件定性、共同犯罪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

  同时,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意见》要求,在“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上,要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纳入犯罪数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表示,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意见》要求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浙江着力惩治

  “无抵押贷”等犯罪行为

  今年3月18日,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依法、准确、有力惩治“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

  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对符合移诉条件的一律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查,从严掌握不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要坚持依法从重惩处,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注重利用财产刑及涉案财物处置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经济基础。

  杭州制定

  “套路贷”刑事案实施意见

  “朋友,有资金需要吗……”目前,低息贷款的推销电话、随机分发的贷款广告、小型网贷平台……这些都可能是“套路贷”。

  今年2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成立“套路贷”专案组。3月14日晚,由杭州市公安局刑侦、网警、法制等部门及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萧山、临安8个分局联合组成的专案组,出动700余名警力,在杭州城区和江西、河南等地对“套路贷”专案涉及的犯罪团伙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个,抓获涉案团伙成员300余人,刑事拘留273人,捣毁作案窝点24处,涉案金额数千万元。

  为进一步提高侦办套路贷案件的保障支撑力度,3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对罪名适用、定罪数额、共同犯罪认定、跨区域管辖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以签订小额保证金合同进行虚假诉讼,并以此相要挟进行“索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为公安机关打击和定性此类犯罪明确了侦办方向,提升了打击力度,为杭州市今后进一步打击此类新型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撑。

  从近期杭州市侦办的“套路贷”案件来看,以“房贷”“车贷”“校园裸贷”较为突出。

  “车贷”中还有一种被嫌疑人内部称为“吃快餐”的套路,即签订合同后,在未发放贷款的情况下就制造违约借口,单方认定违约,随后扣押车辆,通过所谓的协商、谈判、调解等手段敲诈受害人。

  “校园裸贷”案件是指行为人诱骗在校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提供裸照或视频作为借款保证的“套路贷”案件。

  针对“校园裸贷”,该实施意见规定,对“校园裸贷”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如果行为人以公布裸照或视频相威胁来“索债”,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索债”时未采用明显暴力、威胁手段的,符合诈骗罪特征的,以诈骗罪处理;如果在被害人不能还款之时,以公布裸照或视频作为要挟,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免除还贷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以此强迫、引诱或介绍女学生卖淫还款的,以强迫卖淫罪或引诱、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杭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刑侦支队支队长贾勤敏表示,对凡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杭州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不贷,坚决予以打击取缔。

  亟须共管共治的综合治理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治理“套路贷”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换言之,民间借贷利率高出36%的部分,即可认定为高利贷,并不受法律保护。为了保证贷款金额能够顺利翻倍,“套路贷”合同上的借款金额往往比实际金额高出许多,借此扩大本金数额。如到期未还再追加借款,几番轮流下来,借款金额已经翻了数倍,但是利息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有专家指出,“套路贷”案件在不少地方呈高发态势,亟须引起政府关注和重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应对机制,地方政法机关仅靠为数不多的局域性措施打击,不仅难以有效解决执法尺度和司法分歧问题,也更难以产生共管共治的综合治理之效。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