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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单”别忘了按下“删除键”
2018-07-17 16:49: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惩戒、威慑、引导功能已经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法律利器,必须用足用够用活,同时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也当跟进。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惩戒、威慑、引导功能已经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法律利器,必须用足用够用活,同时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也当跟进。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后,法院应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从“黑名单”中删除。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到失信“黑名单”后,对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惩戒、威慑、引导作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应及时删除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主动将被执行人从“黑名单”中删除,以维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的权威性,确保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正当权益得以恢复,避免被执行人产生即使履行了义务也不能从“黑名单”中删除身份信息还不如不履行义务的消极想法。

  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后的退出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故失信被执行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便成就了执行法院的删除义务,即使没有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也应当主动安排人员及时做好删除工作。失信被执行人若发现执行法院没有及时删除的,有权向所在法院监察部门或上级执行局、所在法院院长邮箱及上级法院院长邮箱反映,督促执行法院依法纠正,避免因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不及时,损害被执行人正当权益。

  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落实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信息错误司法救济配套措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行信息联合惩戒制度是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压缩恶意逃债者生存空间的重要举措。但并非所有被执行人都会纳入“黑名单”,只有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才能被纳入: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等。上述情形是以其客观外部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不守承诺、不守信用,这些是进入“黑名单”的法定情形。

  执行法院经法定程序审查后,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通常不会发生将被执行人错误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被执行人若发现有错误纳入的情形时,有权得到司法救济。《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执行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执行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予以驳回。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