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其中,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窦某某刑事控告检察听证案入选。
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目录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杨某某与甲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2.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等94件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审查环节检察听证案
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某公司和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不起诉检察听证案
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张某某信访检察听证案
5.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窦某某刑事控告检察听证案
6.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级人民检察院余某英、余某兰刑事申诉信访检察听证案
7.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金堤河危桥妨害黄河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8.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罪犯史某某诈骗罪减刑检察听证案
9.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监护权变更评估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听证案
一起来看看扬州的案例吧~
案例五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窦某某刑事控告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控告 邻里纠纷 上门听证 能动履职 矛盾化解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等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控告案件,邀请专业人士和熟悉基层工作的听证员参与听证,释明法理、解开“心结”、钝化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对于特定当事人,主动安排到所在村委会或社区“上门听证”,彰显客观公正立场,有助于把矛盾化解在群众“家门口”。
邀请基层代表和普通群众参与旁听,以公开促公正,将听证会变为普法课,延伸听证效果,助力基层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1日下午4时许,窦某某与严某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某镇烈士公墓旁的竹林,因砍下的竹枝摆放问题发生肢体冲突。纠缠过程中,窦某某、严某均摔倒在地,窦某某左侧第7-9前肋骨被严某的膝盖磕压至骨折,左侧腓骨中段因磕碰地面石头导致骨折。经法医鉴定,上述两处身体受伤部位均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对窦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经审查认为,认定严某故意伤害窦某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23年2月21日决定撤销该案。控告人窦某某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于2023年3月15日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陵区院”)提出控告,申请监督立案。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广陵区院依法受理案件后,由检察长包案组成办案组,通过调取案件卷宗材料、向原案承办人了解情况、听取控告人意见诉求、多次赴案发地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查找案件症结。经了解,窦某某和严某系同村村民,两人之间存在多年积怨。本案发生后,窦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信访,当地政府、村委会及派出所多次组织调解,但始终未能化解矛盾。
考虑到本案系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类刑事控告案件,且窦某某受伤后行动不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广陵区院决定到当事人居住地开展“上门听证”。
一是科学选定听证人员。
结合案件特点、当事人诉求,从听证员库中精选5名具有医学知识、法律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的听证员。
二是邀请特定人员旁听。
邀请各村治调主任、网格员及群众代表等30余人旁听,通过观摩检察听证提升基层矛盾化解能力。
三是制定详细听证方案。
将听证地点安排在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听证前向听证员全面介绍案情、焦点问题和法律依据。
听证过程。2023年5月12日,窦某某刑事控告案在扬州市广陵区某村党群服务中心院内举行,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调查核实情况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就开展此次听证会的目的进行说明。
控告人窦某某的代理人窦某提出两点控告理由:一是窦某某年纪较大且身体不好,窦某某多次呼救后,严某才肯松手。二是司法鉴定结果为两处轻伤二级,应当追究严某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承办人就撤案理由做出阐述,认为严某的行为系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的应急行为,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名听证员分别就事实、证据等向承办检察官、控告人、当事人进行了提问,并发表意见。听证员认为,医学上一般是根据临床表现、过往经验和病人病例来推断相关必然性,从明显的症状、硬组织的损伤等来判断可能致伤的原因,目前当事人受伤后果不能必然说是故意伤害的结果;普通群众存在思维定式,认为有受伤后果就一定有故意伤害,实际上可能是过失行为,本案虽然证明严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但其仍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窦某某和严某是前后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矛盾久拖不决,会影响双方甚至下一代相处。
听证员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严某具有伤害窦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并无不当。
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广陵区院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答复了控告人。针对当事人严某拒绝赔偿和道歉的情况,检察官和五名听证员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和耐心劝告,最终严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窦某某经济损失。在检察官主持下,窦某某与严某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严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窦某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
后续工作。经办案组走访发现,窦某某以务农为生,受伤后无生活来源,且卧病休息需要他人照顾。广陵区院综合考虑窦某某所受侵害现状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对窦某某进行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因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可以通过“上门听证”把矛盾解决在群众“家门口”。公开听证,不仅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彰显司法的公信力,还要践行人民至上理念,为当事人参与听证提供便捷。检察机关通过进村下乡,搭建对话平台,到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开展“上门听证”,用“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2.检察机关应当精准选取合适的听证员参与听证,充分发挥听证的调查、说理作用。检察机关应加强听证员库建设,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基层组织代表和具有法学、医学、经济学等专业人士入库。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案件类型,邀请与当地群众朝夕相处、德高望重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和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充分发挥听证员的自身优势,把“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让当事人在情感认知上更具有认同感。
3.检察机关应当自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能动履职,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对于刑事控告案件,检察机关不仅仅满足于案件办结、按时回复,而是本着“群众之事无小事”的理念,通过检察听证,让控告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得解,实质性化解“心结”。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采取“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系列举措,把听证做实做优,把救助用足用准。运用鲜活案例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提升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为乡村治理注入更多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