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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路边遭意外受伤,可否获得双重赔偿?
2019-03-20 09:40: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提问】84岁的李大爷腿脚不大好,前段时间他拄着拐杖出门上附近超市,在自家房西路边行走。位于该居民区的某公司正装修房屋,一辆装满砖头瓦块没有遮拦的翻斗车从李大爷身边快速开过时,一砖头突然从车上滑下,正好砸在李大爷后背上。李大爷当即瘫坐在地,胯骨骨折,神经受损,不能站立,躺了一个多月不见好转。医生说,很可能他再也不能站起行走了。肇事车上了交强险,李大爷上了意外险。请问,大爷可否获得双重赔偿?

  【回答】车辆强制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无论出事的李大爷途经的房西之路是否属于“道路”,其发生的事故均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就此李大爷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赔偿。

  人身意外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也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李大爷遭受意外的人身损害,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是因为财产保险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发生保险事故赔偿数额是可以确定的。而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价的,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而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是无代位求偿权的。

  故李大爷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