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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我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9-03-27 09:14: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提问】为了面子,我与丈夫结婚后,在按揭购房的同时又按揭购买了一辆车。三个月前,我因准备怀孕辞去工作。每月的还贷压力原本就大,如此一来更是不堪重负。为弥补亏空,我通过微信群发出广告,将车辆进行有偿出租,并明确表示,出租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及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一律由承租人自行担责。随后,吴某要求租车,由于是第一单生意没有经验,加之急于求成,我在交付车辆时没有审查其有无驾驶证。岂料,吴某因驾驶不当,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吴某无力赔偿,李某多次找我要求我担责。请问:我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出租时,出租人应否对承租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而不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约定过发生事故由谁赔偿。

  至于哪些情形属于对应的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吴某无证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所在,且因此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你没有对吴某的驾驶资格进行任何审查,与第(二)项所列情形吻合,你难辞其咎。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