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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农民工遭遇车祸死亡能否按城镇标准理赔?
2019-12-05 11:26: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提问】我丈夫是一名农民工,三年来一直在县城工作、居住,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两个月前,我丈夫与一名同事驾车外出游玩时,因遭遇交通事故,两人均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保险公司以我丈夫的同事是城镇户口、而我丈夫属农村户口为由,对其同事按城镇的相关标准进行了理赔,而对我丈夫则只同意按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理赔。请问:该做法对吗?

  【回答】保险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你有权要求其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予赔偿。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与之对应,你丈夫在县城务工,不仅以其务工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而且连续在县城居住3年之久。通常,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主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交纳“五险一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正因为与你丈夫同车遇难的同事的亲属已经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取理赔,从这一角度看,保险公司同样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就你丈夫的死亡进行理赔。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