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犯罪嫌疑人在未成年人时因为盗窃被刑事处罚过一次,现已经成年再犯盗窃罪,是否能够适用司法解释中“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立案标准可以减半”的规定?
【回答】未成年人盗窃前科不能作为成年后盗窃入罪要件。第一,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无论后罪是否成年,只要前罪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就不构成累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作为量刑情节在累犯认定上都不能应用,更何况涉及罪与非罪时,更应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故对未成年人盗窃前科不作为成年后盗窃的入罪条件,符合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立法精神。第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即使相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相关单位依据规定进行查询后,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保密。这一前提,决定该犯罪记录所反映的犯罪行为应当免予被重复利用和评价,如果被封存的犯罪能够被重复利用和评价,封存制度实际被虚化,制度设立的目的难以实现。如果把未成年人盗窃前科作为成年后盗窃入罪要件,必然要在审理查明的部分叙述其未成年时的盗窃前科,违反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强制性规定。第三,建议你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1034号案例,该案例认为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前科不得作为认定后次毒品再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