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答】《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解除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这是实践中较为规范的做法,但事实上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千差万别。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口头形式解除合同,这样就更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