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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检答网网友提问
2020-12-08 09:13:00  来源:检答网

  【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起施行,在2018年2月8日之前受理的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案件,在2018年2月8日之后审理的,是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回答】一、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的一种情形,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诉讼。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增加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方式,为法院推进行政诉讼类型化提供了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了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沿用了《适用解释》第二条规定,但在第一百六十二条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立案”,从而对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的受理范围作出限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适用解释》同日废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总体上属于程序规则,对于2018年2月8日之前受理的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后仍未审结的一审案件,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裁判。在法院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遵循“先程序、后实体”的审查原则。如果发现行政案件具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于确认无效之诉中的行政行为系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不应简单、机械地适用,应当考虑以下情形。1. 起诉是否可以补正或者更正。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并非一概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当视是否可以补正或者更正而定。2. 原告有正当理由可变更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必须有正当理由,且经法院准许。3. 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确认无效诉讼可以转换为撤销诉讼。即经法院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