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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 扬州检察发布全市检察机关办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情况
2019-03-15 09:01: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作者:扬检宣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扬州市检察院发布全市检察机关办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情况及典型案例。一年来共有240人因侵犯消费者权益被扬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中,在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中,以保健品居多。

  【权威发布】

  因侵犯消费者权益

  240人被检方提起公诉

  最新统计显示,2018年1月以来,扬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共计135件240人,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两大类,共计6个罪名,其中,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生产、销售假药罪28件55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0件22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53件58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9件30人;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假冒注册商标罪14件3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1件40人。

  通过梳理、分析,检察官发现,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犯罪分子青睐的对象较为“集中”——64.2%的假药案件涉及性保健品;78.9%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及保健品;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中,涉案食品为“铝包子”、“铝馒头”、“明矾油条”等面食。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部署开展“放心食品药品,守护健康扬州”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96件,在办理“罂粟老鹅”“铝包子”“明矾油条”等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0件,并提出惩罚性赔偿之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未经批准、检验,进口药品

  店主获刑6个月罚8.5万

  去年6月14日,邗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夏某在邗江区经营的百货店内,销售大量日本药品,其中包括“参天玫瑰眼药水”、“小林制药洗眼液”、“撒隆巴斯止痛贴”、“龙角散”、“小红花隐形眼镜眼药水”、“PC电脑手机蓝光专业眼药水”、“FX眼药水银色装”等,涉嫌销售假药,当场查获上述进口药品共计605盒。经鉴定,被查获的日本药品均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

  案发后,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交代,自己利用工作之便,从中国香港、日本等地购买涉案药品,摆放在自己经营的百货店内销售,直至案发。

  经鉴定,被查获的假药合计价值4.2万余元。

  2018年12月,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夏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夏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5万余元,同时,夏某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

  138元买Burberry风衣?

  竟是产自如皋作坊的冒牌货

  徐先生是宝应人,衣服、鞋帽多是通过网上购买。2017年12月,徐先生在浏览淘宝网站时,发现一家名为“巴彼特英伦官方店”的店铺,其中有一件品牌为Burberry的风衣外套,售价138元。这件衣服,无论款式还是价格,徐先生都越看越喜欢,当即付款拍下。

  原本,徐先生以为自己捡到便宜,没想到,收到货后,顿时高兴不起来了——这件Burberry风衣做工粗糙,看起来与图片中的相差甚远。徐先生怀疑,自己买到了假货,向买家理论,没想到,对方对自己不理不睬,徐先生一气之下,报了警。

  接到报案后,扬州警方展开调查,并很快查明涉案店主的身份——暂住在上海的男子金某,并查明其上线为如皋男子顾某。去年1月3日,金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顾某在如皋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期间,民警分别在金某、顾某暂住地内查获大量带有“Burberry”商标标识的风衣、西服、衬衫、大衣等服装。

  归案后,顾某交代,2016年1月起,他在如皋的家中,设立作坊,生产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后以网上支付货款、物流发货的形式销售给金某,金某再通过“巴彼特英伦官方店”等淘宝店铺进行销售。

  经鉴定,被查获服装均系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商品。截至案发时,顾某、金某的非法销售金额分别为62万余元、63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分别价值14万余元、34万余元。案发后,两人均退出违法所得。

  经高邮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高邮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5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44万元。

  制售“铝包子”

  江都3家面食店老板被“禁业”1年

  2017年,江都警方向辖区的面食制售店送达食品安全交易告知书,禁止使用含铝泡打粉制作面食进行销售。起初,馒头店店主汪某夫妇收到告知书后,均遵守规定,使用无铝泡打粉制作面食。但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无铝泡打粉制作的馒头、花卷等面食,不够蓬松、卖相不好,加上无铝泡打粉价格高于含铝泡打粉,又继续偷偷使用含铝泡打粉制作馒头、花卷等面食。

  2018年11月13日早上,江都区仙女庙派出所会同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包子、馒头等面食店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汪某夫妇使用含铝泡打粉制作花卷等面食进行销售,并查明店内的含铝泡打粉来自当地一家粮油店,遂赶至该粮油店,将店主徐某抓获。

  后经进一步深挖,查出徐某的客户——当地两家早餐店的老板毛某、孙某涉嫌制售“铝馒头”等面食。次日,毛某、孙某被抓获归案。

  经检验鉴定,从上述3家店内查获的馒头、花卷等面食中,铝的残留量分为78.8mg/kg至798mg/kg,均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经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江都区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汪某夫妇等4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6个月不等,均缓刑1年,并处罚金1.1万元至6000元不等。同时,禁止徐某、汪某夫妇等5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其相关活动。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