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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 扬州市检察机关民营经济刑事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03-21 17:25: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一、江都区检察院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以“出罪”思维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推动企业规范经营。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江都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滕某红先后多次从扬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海迪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丙酮的废液(可用于制造毒品),并将一部分废液委托他人提纯丙酮出售,一部分直接出售给企业,上述企业将丙酮及废液用于乙炔生产。

  办案情况和法律效果:2018年6月14日,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审查期间,司法机关对于该案的罪与非罪存在严重分歧。市检察院经研究认为用于生产生活需要应适用出罪条款,随即又将意见和分歧向省检察院进行汇报,省院经研究并与最高检司法解释参与人联系,明确不应认定为犯罪。后江都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同意省、市检察院指导意见,于2018年9月5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办案过程中,江都区检察院积极采取电话问询、实地回访的方式,提醒滕某红珍视自己企业家的社会形象,守法经营。为切实肃清经营环境,江都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滕某红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江都区公安机关对辖区域内买卖易制毒物品的企业进行检查。江都检察院还组织企业家座谈,坚决杜绝易制毒物品被用于非法的毒品制造,使一批同类企业家免于刑事风险。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入选江苏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被中央电视台国际新闻频道与张文中案并列详细报道。

  二、开发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坚持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把脉民营企业制度漏洞,预防企业刑事风险。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邵某利用担任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动力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承接客户公司的“私活”,获得数额较大的职外收入。

  办案情况和法律效果:开发区检察院于2018年7月24日受理本案。经审查查明:邵某利用公司资源承接关联企业的“私活”,获得职外收入。这种职外收益虽然有假公济私之处,但包含了科技人员的劳动对价。从保护科技人才、修复商业关系角度,开发区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不起诉,贯彻服务科技、服务发展的刑事政策。同时,本案始于企业针对员工的审计调查,仅仅不诉了之,无助于稳妥地化解矛盾。为此,开发区检察院赴电力主管部门补充侦查,针对晶澳扬州公司发包价格过高、内部管理短板适时提出建设性检察建议。该企业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办案讲法度、有温度、暖人心。该院通过个案办理依托送法进企,由点及面将检察职能服务园区企业的经验推而广之,以促进民营企业加强防范、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地方经济发展的检察贡献度。

  三、宝应县检察院准确适用法律条款,细致厘清行政、刑事评价范畴,以“罪刑法定”原则护航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宝应某公司及其负责人赵某新在明知他人可能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仍违反《危化品管理条例》,违规销售硝化纤维素给其他公司。

  办案情况和法律效果:2018年7月16日,宝应县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随后市检察院依法决定维持宝应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罪刑法定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遵循的基本原则,被不起诉人虽然没有履行相应的经营资质审核义务,但这种资质审核义务是行政法规的范畴,应当依照《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如果片面拔高销售方的审核义务,一旦其不履行审核义务就归于刑事范畴,既不符合《危化品管理条例》的内容,也违反罪刑法定的刑罚原则。同时,考虑到涉案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内部登记、审核管理尚不健全,所在行业销售竞争激烈,如果过分拔高审核义务而限制销售,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在其违规销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企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四、高邮市检察院以自然科学指导司法办案,妥善处理企业的轻微经营失误

  基本案情:2018年1月9日,高邮市检察院依法受理此案,经审查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高邮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叶某在明知光大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无(HW11)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虚假申报废物名称,假借废水残渣(HW49)名义将精馏残渣(HW11)固化物交付光大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填埋处置。

  办案情况和法律效果:检察官不仅要成为法律专业能手,也要触类旁通的学习其他行业的专业知识,才能综合全面的作出符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合理决定。本案中,填埋残渣的HW11和HW49的化学性质是什么、其污染危害有多大、处置方式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一直萦绕在承办人的脑海。高邮市检察院通过查询相关专业知识、走访环保机构和领域专家,结合企业内部流程报告,于2018年7月20日得出审查结论:涉案物质混合HW11和HW49,其化学性质存疑,采用填埋方式处理具有实践可行性,目前尚无证据证实此种方法的污染危险性。检察机关在坚持“环保攻坚”的同时,不人为拔高案件性质,在充分尊重科学实践的前提下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邗江区检察院以司法包容敦促企业承担生态责任,助力被毁耕地复垦变“良田”,实现法治、生态双赢

  基本案情: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仪征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租用仪征市月塘镇龙山村姚庄组9557平方米(约14.34亩)集体土地(此前处于抛荒状态)用作堆放鹅卵石,造成耕地(基本农田)失去耕种条件。

  办案情况及法律效果: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涉案企业主缺乏相应的环保意识,擅自改变农用耕地用途;而当地村民组织也常年抛耕基本农田,对耕地破坏缺乏警惕性,导致耕地变荒地、荒地变废地。2018年9月14日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努力在法律框架内找好保护耕地与保护企业的平衡点,主动与国土、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评估耕地复垦方案,敦促涉案企业全力复垦,将危害降至最低。经仪征市农委现场勘查和土样化验,复垦地块具备了农业生产耕种的基本条件。鉴于涉案企业主观恶性不大,积极复垦所有受损耕地,使抛荒耕地重新得以使用,基本消除了犯罪行为带来的环境损害,2018年10月22日,邗江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法治、生态效果双赢。

  六、仪征市检察院慎用逮捕强制措施,督促涉案企业弥补受损企业,以“检察威慑力”修复企业之间的合作秩序

  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间,浙江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钱某勇与扬州汤臣保罗服饰有限公司签订《服装辅料采购合同》,支付部分货款后未再履行合同义务,经多次催款后开始转移财产,造成扬州多家企业货款损失。

  办案情况和法律效果:对涉案民营企业慎用查封、扣押财产等手段,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涉企人员慎用逮捕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帮助企业恢复再生产的重要举措。本案犯罪嫌疑人钱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企业货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2019年2月21日,检察机关受理提捕申请,考虑到当事人虽然有欺诈行为,但案件发生在市场经营环节,如果一味严厉逮捕,可能导致涉案企业倒闭关门,对其他受损单位也有害无益。加之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固定住处和工作,无逮捕必要,遂于2019年2月26对其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不捕表示感谢,主动退出赃款100万,并表示绝不推脱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尽力组织企业再生产,尽快支付全部货款,争取司法机关的从轻处理。

  七、广陵区检察院强化驰名商标保护力度,花大气力打击山寨、伪劣商品,维护知名企业在扬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波、丁某梅在江都区某防护用品厂内,擅自大量生产、组装、包装假冒 “3M”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审查查明,注册商标“3M”为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注册持有,系知名度较高的驰名商标。

  办案情况和法律效果:本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2017—2018年度知识产权十佳案例及两法衔接典型案例,彰显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能力。广陵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4月4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件涉及众多犯罪嫌疑人、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多个罪名,严重损害了美国3M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生产出来的“山寨产品”未经严格审查,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承办检察官严格审查卷宗、积极联系被害单位、认真听取被害单位意见,梳理出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于2018年7月27日依法提起公诉。作为一起保护外企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该案的办理有利于坚定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信心,提升中国司法贡献度。

  八、广陵区检察院严肃惩处私服游戏团伙,关闭非法网络直播平台,保护网络企业合法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2018年6月20日,广陵区检察院受理本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钟某贵、史某华非法获取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天龙八部》计算机软件,改名为《王者天龙》,并私自在互联网上运营《王者天龙》的网络游戏私服,采用游戏直播的方式招揽玩家注册、充值购买游戏道具,从而收取玩家费用营利,共计54万余元。2018年7月16日,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0月23日,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办案情况和法律效果: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俗称“私服”)是目前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主要犯罪手段,而近年来直播行业的兴起更是为“私服”侵权活动提供了犯罪土壤,已经形成非法复制、篡改、架设、直播的黑色产业链。本案通过公检法机关的密切协作,及时固定网络犯罪的关键证据,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并一举捣毁了集游戏私服运营、网络直播平台、游戏主播招募于一体的私服游戏犯罪团伙,有力的打击了侵犯企业著作权的犯罪,为相关网络企业挽回了百万余元经济损失。

  九、高邮市检察院出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干扰企业经营案件,为民营企业营造安心、安全的扬州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文、张某报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召集、组织10余名闲散人员组成犯罪集团,在安徽、江苏多地寻找招工单位。后以各种理由与用工方的产生纠纷,再以车费、误工费等名目向用工方索要“赔偿”,并通过组织同行人员围堵、吵架等手段,迫使用工方为避免在工地产生不良影响而被迫支付款项。

  办案情况和法律效果:2018年9月12日,高邮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本案是一起恶势力欺压、敲诈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采取假应聘、真敲诈的方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迫使企业“花钱”买平安。高邮市检察院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指导侦查机关跨地补充证据,查明该团伙9笔敲诈勒索用工企业的犯罪事实,2018年11月9日,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且具有涉恶性质起诉至法院,2018年12月28日获得法院判决支持,10名被告人被判处1-3年实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上也多次强调:要把扫黑除恶与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结合起来。下一步,扬州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增强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利用黑恶势力破坏经济秩序、暴力承接工程、干扰公平竞争的涉企犯罪,努力为民营企业营造安全、全心的经营环境下。

  十、邗江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企业涉税案件,简化案件办理流程,为实体企业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2日,邗江公安分局移送案件,经审查查明:2012 年11月至2015 年5月,邗江某公司及其经营人丁某兰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票面金额8%-8.5%的开票费用从葛登凤(已判决)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1158675.46元。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涉案公司依照检察机关的司法督促,补缴全部税款。

  办案情况和法律效果:本案的被告单位和负责人一直保持较好的认罪认罚态度,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且能全额补缴国家税款。另查明该企业积极承担地方扶贫义务,作出较多的社会贡献。2018年12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提出缓刑量刑建议。2018年12月25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最大限度的减少司法对企业的影响。同时,此案是扬州检察机在经济犯罪领域探索认罪认罚程序的缩影,进一步表明检察机关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均衡把握经济走势和刑事政策,避免机械执法,努力营造宽容轻微失误、倡导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为地方经济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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