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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扬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
2017-03-17 11:18: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2017年度扬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2017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第二部分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按《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第二十四条处理。在具体数据处理时务必保持表间、表内的逻辑一致性。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予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二、2017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的喜庆之年,也是全面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开启未来五年扬州检察工作新征程的第一年,做好今年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全市检察机关将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市委紧扣两聚一高,办好十件大事的整体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省检察院实现全面提升、全国领先的工作要求,锁定社会满意、系统一流的工作目标,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抓手,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推进检察工作全面提升,努力为扬州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以服务大局为使命,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将检察工作摆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聚焦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扬州目标,增强服务发展大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严厉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强化风险防控,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切实强化产权司法保护,依法维护企业、公民产权和合法权益,保障创新创业,护航经济发展。依法做好涉军维权工作,为改革强军提供司法保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有的放矢强化职能履行,守护绿色家园。

二是以维护公正为信念,着力强化检察监督职能。突出检察机关监督属性,积极弥补监督薄弱环节,强化意识、拓宽渠道、改进方式,全面加强诉讼活动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坚持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并重,事后纠错性监督与事前预防性监督并举,扩大监督效果。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注重通过案件查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升犯罪预防工作水平,实现源头治理。强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积极争取各方面对检察监督工作的支持。

三是以改革创新为关键,努力增强工作发展动力。坚决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部署,根据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要求,结合扬州检察实际,进一步完善与司法改革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模式和评价体系,确保司法办案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上级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工作,努力以改革的方法破解发展中的难题。强化队伍思想工作,引导干警树立全局观念,正确看待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形成改革合力。

四是以固本强基为重点,大力提升队伍能力作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推动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努力推动检察工作均衡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针对短板工作和发展滞后的基层院,强化工作督导,加大帮扶力度,促进均衡全面发展;落实从严治检要求,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队伍作风建设,完善案件监管机制和工作追责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司法;深化学习型、研究型检察院建设,提升培训、练兵效果,提升干警履职能力,打造专业化检察队伍;加大科技强检力度,强化检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以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推动工作跨越发展。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内设职能处室21个,分别是:办公室、干部处、宣传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机关党委、侦查监督处、公诉处、普通刑事犯罪预防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侦查二处”)、反渎职侵权局(内设“侦查一处”、“侦查二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刑事执行检察处(内设“扬州市人民检察院驻扬州市看守所检察室”)、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挂“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牌子)、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行政装备处、案件监督管理处、监察处(与派驻纪检组合署办公)、警务处(对外称“司法警察支队”)

下属单位1个:扬州市犯罪案件侦查服务中心。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按《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第二十四条处理。在具体数据处理时务必保持表间、表内的逻辑一致性。

第二部分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支预算情况。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填列。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计3533.35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预算总计各减少134.98万元,减少3.68%。主要原因是本年项目预算减少,如减少“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电子卷宗系统经费,警示教育基地展厅改版经费等。其中:

(一)收入预算总计3533.3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3533.35万元。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3533.35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34.98万元,减少3.68%。主要原因是本年项目预算减少,如减少“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电子卷宗系统经费,警示教育基地展厅改版经费等。

2)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0万元。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预算总计0万元。

3.其他资金收入预算总计0万元。

4.上年结转资金预算数为0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计3533.35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

2.公共安全(类)支出3533.35万元,主要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法律监督等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134.98万元,减少3.68%。主要原因是减少了项目支出,如减少“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电子卷宗系统经费,警示教育基地展厅改版经费等

3.结转下年资金预算数为0万元。

此外,基本支出预算数为2709.14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364.59万元,增长15.55%。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

项目支出预算数为764.21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499.57万元,减少39.53%。主要原因是本年项目支出减少,如减少电子卷宗系统经费,警示教育基地展厅改版经费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预算数为6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入预算情况。填列数应与《扬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收支预算总表》收入数一致。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预算合计3533.35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533.35万元,占100%

政府性预算收入0万元;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0万元;

其他资金0万元;

上年结转资金0万元。

1:收入预算图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支出预算情况。安排数应与《扬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数一致。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预算合计3533.35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2709.14万元,占76.67%

项目支出764.21万元,占21.63%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60万元,占1.7%

结转下年资金0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总体收支预算情况。财政拨款收入数、支出安排数应与《扬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收支预算总表》的财政拨款数对应一致。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3533.35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34.98万元,减少3.68%。主要原因是项目预算减少,如减少“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电子卷宗系统经费,警示教育基地展厅改版经费等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财政拨款支出安排数应与《扬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的财政拨款数一致,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项”级细化列示。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3533.3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34.98万元,减少3.68%。主要原因是项目预算减少,如减少“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电子卷宗系统经费,警示教育基地展厅改版经费等

其中:

(二)公共安全(类)

1.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支出2363.8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87.09万元,增加13.82%。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

2.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572.97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409.57万元,减少41.68%。主要原因是项目预算减少,如减少“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电子卷宗系统经费,警示教育基地展厅改版经费

3.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支出241.24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90万元,减少27.17%。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降低办案成本。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经济分类“款”级细化列示。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   2709.14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475.1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3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安排数应与《扬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收支预算总表》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数一致,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项”级细化列示。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支出   0万元。

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项”级细化列示。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3533.35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34.98万元,减少3.68%。主要原因是项目预算减少,如减少“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电子卷宗系统经费,警示教育基地展厅改版经费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经济分类“款”级细化列示。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2709.14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475.1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3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十、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经济分类“款”级细化列示。

2017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  764.21万元,比2016年增加530.21万元,增长226.59 %。主要原因是:财政统计口径变化。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85.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8.13%;公务接待费支出3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31.8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支出85.5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85.5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实施了公务用车改革,公务车辆减少,降低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30万元,本年数与上年持平。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预算支出10万元,与上年持平。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预算支出37万元,与上年持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二、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四、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六、项目支出:编入部门预算的单位发展项目、市直发展项目支出安排数等。

七、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指预算单位年初预留用于年度执行中增人、增资等不可预见支出的经费。

八、“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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