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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
2017-08-24 09:05: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    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     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扬州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2、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4、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涉检信访工作。 

  7、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8、领导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机构及编制。 

  9、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和执法办案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 

  10、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财务装备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1、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12、负责其他应由市检察院办理的事项。 

  二、单位构成情况 

  内设机构21个,分别是:办公室、干部处、宣传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普通刑事犯罪预防处、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二个内设机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二个内设机构)、监所检察处(挂驻监(所)检察室牌子)、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挂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处、监察处、机关党委、警务处。 

  下属单位2个: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扬州市犯罪案件侦查服务中心。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决算单位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省检察院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的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紧紧围绕扬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坚持为民立检、业务立检、公信立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各项工作实现了新的发展。 

  一、切实履行刑检职能,推动平安扬州建设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9931265人,提起公诉40556109人。加强与公安、法院的配合,着力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两抢一盗等犯罪430541人,提起公诉12661582人。办理了王连顺故意杀人案、陈国俊贩卖运输1.8公斤冰毒案等一批重大刑事案件。保障互联网安全,起诉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互联网犯罪50124人,依法办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王欢等61人网络荐股诈骗案等重大案件。 

  积极护航经济发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惩治力度,共批准逮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93128人,提起公诉253681人。办理了张爱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0余万元案等经济犯罪案件。服务创新驱动战略,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6人,提起公诉3081人。服务非公企业发展,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注意办案方式方法,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深入非公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服务活动69次。注重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促进可持续发展,提起公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4158人。办理了商正松污染环境案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注重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批捕399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194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捕率73.33%、不诉率26.67%,位居全省前列。在涉及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中,优先解决民事问题,促成当事双方和解,成功调处案件86件。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要求,推行电子信访档案建设,实现信访案件网上受理、流转、提醒、催办和督办,共处理信访件1688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5件。深化以律师为主的第三方参与涉检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广陵区检察院协调区司法局邀请律师每月两次到检察机关参与接访工作,提升矛盾化解实效。 

  二、严肃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廉洁政治建设 

  加大办案力度。顺应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全市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98109人,其中科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4人,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94人,300万元以上的14人。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2632人,其中科级以上干部10人。根据上级院交办,侦查、起诉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局长李量受贿案,起诉徐州市原副市长李连玉受贿、滥用职权案等重大专案。 

  突出查处重点。将群众关注点作为工作着力点,根据省检察院统一部署,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医疗采购领域回扣”“提成潜规则,开展专项行动,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4647人,涉案金额3400余万元。针对尊老金等20余项民政补助资金违规发放情况,深挖背后隐藏的渎职犯罪,立案查处44人,追缴相关财政资金800余万元。遏制损害农民利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针对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重点出击,立案查处911人。严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领域、国企领域腐败问题,立案查处2425人。 

  狠抓办案规范。规范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机制,实现线索的统一管理、交办、转办和指定管辖。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拓展至对询问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重要证人和搜查、扣押进行录音录像。规范使用强制措施,按照上级院要求完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建设,并严格执行办案区准用审批、看审分离等规定。规范律师接待工作,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办理律师会见申请。健全侦捕诉衔接机制,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规范引导侦查取证。 

  三、依法强化诉讼监督,营造公正司法环境 

  全面履行监督职能。积极消除监督盲点,力求监督有力不缺位。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5人,监督撤案29件,纠正漏捕10人,纠正漏诉67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4件。依法提出刑事抗诉13件,提出、提请民事抗诉17件,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23件。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对监管场所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38件,检察建议48件。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依法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7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积极畅通监督渠道。与政府法制部门加强联系,深化两法衔接机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案件37件,公安机关已立案10件。与公安、法院、法制办、交通局会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五方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积极发挥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职能作用,探索在环保、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通过下沉监督力量,及时掌握基层案件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依法督促移送刑事案件。规范派驻市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官办公室工作,聘请市民观察团成员参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形成监督合力。 

  努力提升监督效果。坚持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并重,筑牢法治基石,营造法治环境。继续组织开展刑拘后未提捕未移诉专项监督,纠正不当立案,获得最高检肯定。在全市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执行监督专项行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17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2件,移送其他刑事犯罪线索10件,其中8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办理的广济医院虚假诉讼窝串案,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系扬州历年查处最大案值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依法抗诉的刘文静等5人销售假药案,主犯刘文静刑期由二年六个月改判为十年。 

  四、完善预防犯罪体系,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继续巩固强化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全市检察机关召开案例剖析会15次;发送预防检察建议31份;开展“六进”预防宣传活动139次、13540人次;改版升级警示教育基地展厅,组织警示教育活动207批次11270人次;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1120批次。年度职务犯罪惩防报告被最高检评选为优秀年度报告、被省院评为十佳年度报告。与高校、组织部、妇联、人社局等联合,在全市新毕业、新就业、新提拔人员中开展三新人员预防。结合办案开展财会人员专题警示教育,促进将廉政知识纳入财会人员继续教育题库,推动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探索紫信封特殊关爱行动,向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犯罪人员家属递送紫信封,进行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 

  探索拓展普通刑事犯罪预防工作。继续深化法治课间餐项目,推动范围向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拓展,活动覆盖全市500余所中小学、职校、技校,将反校园欺凌、反家庭暴力等纳入活动内容,开展法治讲座75次、3.4万余人参加。项目被评为2016年江苏基层改革精选案例。申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修复性司法项目入选法治扬州建设实事项目。探索开展非公企业务工人员入职前犯罪预防工作,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最高检特约检察员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视察相关工作,在非公企业观摩检察机关法治课,获得肯定。 

  五、不断深化自身建设,夯实事业发展根基 

  努力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重点,推进支部建设提升年活动。市检察院各支部均设立微课堂开展我是党员我带头”“亮身份、作承诺、树形象等一系列实践活动。宝应县检察院第二党支部被扬州市委确定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示范点。塑造队伍进取精神,开展晒业绩、比能力活动,每季度评选检察之星激励干警比学赶超。深化研培一体化机制,引导干警针对实务开展调研,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培训课程,共开展业务竞赛、岗位练兵44次,组织各类培训97次。在最高检、省检察院组织的侦监、公诉、职务犯罪预防、案件管理、检察技术业务竞赛中,有1名干警进入全国十佳5名干警进入全省十佳 

  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对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全市遴选出231名员额检察官,配备检察官助理227人。根据岗位特点,探索构建权责相统一的考评模式,初步形成了以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动技术布点工作,一院引入,服务全市,实现技术装备、技术人才的共享。 

  切实推动基层工作发展。统一规划基层检察工作,出台《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意见》,制定并落实基层院争先创优规划。完善基层工作指导机制,市检察院党组每年专题研究基层帮扶工作,市院领导每季度到联系单位调研指导。建立市检察院部门和基层院年终相互评价机制,力求互促共进。仪征市检察院检察官、大学生村官联络工作经验被最高检简报转发推广。高邮市检察院队伍建设工作方法入选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暨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书面交流。 

  六、注重强化内外监督,提升检察机关公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高度重视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从职能履行、法治宣传、队伍建设三方面汇总细化为25条,纳入年度工作任务,严格督促落实。按照人大代表建议,推动法治课间餐项目实现全覆盖,开展渎职犯罪专项预防等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采取专题汇报、工作通讯等方式拓展沟通联络渠道。认真落实《市检察院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法》,办结代表建议2件。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专门视察开发区检察院工作,在扬省人大代表专题听取全市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均予以肯定评价。 

  主动接受民主监督。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市院配合司法行政机关选聘50名人民监督员,进一步拓宽监督范围,组织评议职务犯罪案件2326人,向犯罪嫌疑人作权利告知81113人。落实与政协委员联系制度,适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建议。组织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活动,主动邀请各界代表参观检察工作场所。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定期组织走访和座谈活动。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平台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15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6416件,公开法律文书3693份。着力打造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检察资讯5000余条,全市检务头条号累计阅读量达1.9亿人次。市检察院、邗江区检察院、江都区检察院均入选正义网评出的“2016年度全国检察机关新媒体建设运营100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加强案件监督管理,依托网上办案平台实现全程管理、动态监督,常态化开展案件评查,共监管重点案件233件。建立内部反向审视制度,赋予后道业务环节汇总反映前序办案中不规范情况的职责,及时予以纠正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制定并执行党组主体责任清单、纪检监察监督责任清单、党组书记责任清单、班子成员责任清单出台《扬州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十不准》,探索通过发送提醒短信,建立干警家属廉政微信群方式,强化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吸取教训,警钟长鸣,结合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严肃纪律要求,促进干警廉洁从检。 

  

第二部分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5980.04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370.37万元,增长6.6%。主要原因是本年增加监视居住场所建设费。其中: 

  (一)收入总计5980.0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5703.87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增加    280.49万元,增长5.17%。主要原因是增加监视居住场所建设费。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9.59万元,为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为取得的赃款利息收入。与上年相比增加9.42万元,增长5541%。主要原因是上缴历年滚存利息。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年初结转和结余266.58万元,主要为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政法转移支付办案费、装备费等资金 

  (二)支出总计5980.04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 

  2.公共安全(类)支出5305.72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人员及项目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28.57万元,减少0.54%。主要原因是减少了二级单位开发区检察院。 

  3.其他支出9.74万元。主要原因是上缴历年滚存利息。 

  4.结余分配0万元。 

  5.年末结转和结余664.58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主要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度预算安排的监视改版居住场所建设费、警示教育基地等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5713.4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703.87万元,占99.83%;其他收入9.59万元,占0.17% 

   

   

   

  1:收入决算图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5315.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20.41万元,占60.59%;项目支出2095.05万元,占39.41%;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2:支出决算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5970.3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360.95万元,增长6.43%。主要原因是增加监视居住场所建设费。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5970.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84%。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636.18万元,增长11.93%。主要原因是增加监视居住场所建设费。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3668.33万元,支出决算为597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2.75%。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追加了监视居住场所建设费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等。其中:  

  (二)公共安全(类)

  1.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2076.72万元,支出决算为2899.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9.6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中途追加项目经费-监视居住场所建设费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 

  2.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982.54万元,支出决算为1385.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70.1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包括办案业务费及业务装备费使用了上年结余结转。 

  3.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年初预算为万元,支出决算为223.8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7.5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控制办案费用,压缩办案成本,部分办案费用在省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4.检察(款)两房建设(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455.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该项费用是年中追加 

  5.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9.9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该项支出使用的是上年结余。 

  6.教育支出。年初预算为10万元,支出决算为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7. 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为267.83万元,支出决算为320.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6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增加,政策性调整住房房贴、公积金等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220.41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3050.1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17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305.72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28.4万元,减少0.5%。主要原因是部分费用跨年列支。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668.33万元,支出决算为5305.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4.64%。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追加了监视居住场所建设费, 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220.41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3050.1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17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4.3万元,占“三公”经费的53.07%;公务接待费支出30.33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6.9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4.3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34.3万元,完成预算的36.11%,比上年决算减少136.18万元,主要原因为减少二级单位开发区检察院、20155辆车进行了大修、2015年底实行公车改革,车辆运行费用相应减少;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使用部分上年结余。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保险费、汽油费、过路费、年审费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41辆。 

  3.公务接待费30.33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30.33万元,完成预算的101%,比上年决算减少11.12万元,主要原因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决算数与预算数基本持平。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外地学习、培训、调研人员等,2016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26批次,337人次。主要为接待上级检察机关领导调研、工作指导,全国其他省市院工作交流。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8.42万元,完成预算的84.2%,比上年决算减少12.85万元,主要原因为多数会议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多数会议采取视频会议形式。2016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6个,参加会议300人次。主要为召开条线会议、现场推进会、检察业务推进会、片会、表彰会等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32.95万元,完成预算的89.05%,比上年决算减少 31.19万元,主要原因为2016年培训主要安排在省内;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2016年培训主要安排在省内。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18个,组织培训350人次。主要为条线业务培训、党校培训、公务员培训等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0.3万元,比上年减少172.67万元,降低50.35%。主要原因是:本年减少二级单位开发区检察院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46.3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2.1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62.1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62.1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本部门共有车辆41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0辆;2016年车改后机关保留车辆19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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