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省检察院、省教育厅未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督促公安机关对罪错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检察建议案
2020-06-03 11:21: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5月29日,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教育厅联合举办“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发布十起典型案例,扬州检察机关办理的督促公安机关对罪错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检察建议案入选。

  多次犯罪家庭无管教能力

  建议依法收容教养罪错未成年人

  ——王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间,王某(未满16周岁)单独或伙同秦某(未成年人)采用撬锁、砸门等手段实施盗窃13次,窃得摩托车、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35956元。其中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立案,对其做出治安拘留决定(不执行)。后王某又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30余起,数额合计达5万余元,并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先后3次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开展全面调查,准确适用收容教养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为准确适用这一规定,仪征市检察院对王某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条件开展调查,通过调阅行政处罚卷宗、社会调查走访等方式,重点围绕王某行为性质和家庭管教能力全面收集材料,核实收容教养必要性的相关证据,并对王某依法开展训诫,了解其认罪悔罪态度。

  ▲制发检察建议,监督收容教养程序启动。经调查,王某的父母早年离异,从小缺乏家庭教养,长期处于无管束状态,其家庭已无实际管教能力;而王某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年龄为护身符,将违法犯罪作为谋生手段,被决定治安拘留后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检察机关认为,王某虽然未满16周岁,但情节严重,已达到收容教养的前置条件。如果任由王某行差踏错,对其自身成长和社会稳定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故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对王某适用收容教养处遇措施。

  ▲加强上下联动,促成检察建议取得实效。收容教养的审批机关是扬州市公安局,为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扬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积极与扬州市公安局沟通会商,统一对未成年人适用收容教养的认识,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调查,启动聆询程序,并积极配合证据收集,成功监督收容教养。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对王某收容教养一年。

  ▲持续跟踪督促,有效保障收容教养效果。王某被收容教养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踪矫治情况,会同少管所制定教育矫治和心理辅导方案,定期与王某谈心谈话,引导培养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习谋生技能。确保通过专业的早期干预和约束,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宽容而不纵容,达到危害预防与教育矫治的双重功效。目前王某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会积极接受教育,自觉改正错误。

  【发布意义】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并不代表放任不管,对于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多次犯罪仍不知悔改,且家庭无实际管教能力的犯罪少年,应当通过严格适用收容教养规定,采取专门干预、行为矫治等方式,促使其养成规矩意识、责任意识和敬畏意识,避免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但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制度长期成为刑法适用上的沉睡条款,致使部分罪错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管教和惩戒。

  检察机关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围绕罪错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其家庭是否具有管教能力两方面进行审查,从行为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家庭背景、监护教育等方面综合评价能否对其适用收容教养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教育矫治和心理辅导方案,参与设置法治教育课程,定期回访受教育情况,确保矫治效果落到实处。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