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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发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扬州检察机关办理的包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
2021-11-01 16:20: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10月28日上午,省检察院举行江苏检察机关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通报11起典型案例,其中,扬州检察机关办理的包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

 

  包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取消从宽量刑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间,包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毛砂(价值人民币35万余元)系非法采矿所得,仍购买后加价转卖获利。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向包某某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后反悔的法律后果,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2020年1月3日,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庭审中,包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对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2020年6月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一审判处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20年6月11日,包某某以主观不知道是非法采矿所得不构成犯罪、未判处缓刑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针对包某某上诉涉及的“主观明知”问题,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实地勘查包某某收购毛砂的现场,发现该地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不易察觉,与包某某提出的现场具有公开性明显不符。经与附近村民、砂石经营者核实,当地村民均知晓该地区禁止开采砂石矿,所需砂石均需从外地采购。后检察官前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明确当地禁止采矿的时间、区域等,并结合包某某曾因非法采矿被判刑的特殊情形,认定其“主观不明知”的辩解不能成立。

 

 

  同时,针对包某某上诉所提出的“量刑过重”问题,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包某某曾因犯抢劫罪、非法采矿罪两次被判处刑罚,不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2020年6月13日,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包某某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一审宣判后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不构成犯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行为违背了认罪认罚具结承诺,不是真诚的认罪悔过,原判从宽量刑的基础已不存在,应当取消其因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理,建议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增加刑期六个月、罚金2万元。2020年11月23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

 

  三、发布意义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在一审获得从宽处理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随意反悔,企图通过上诉再获减刑,不仅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意,更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对此,检察机关应认真评估上诉理由,对已经享受从宽红利又滥用上诉权、无正当理由上诉的,依法通过抗诉加强法律监督,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刚性,助推制度良性运行,达到“抗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