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开始于氛围压抑的雷雨交加之夜,一个神秘的背影步履蹒跚的走向河床,在奔流的河水中抛下了一具少女的尸体。随着晨光破晓,少女的尸体被冲到河岸,过往的群众辨认出尸体是抗日军政大学(以下简称“抗大”)的女学生,年仅16岁。
案发时,党的根据地陕甘宁边区刚刚成立,国共合作初见成效,国内热血青年纷纷投入抗日救国的洪流中。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抗大女学生却在根据地被枪杀并抛尸,引起了举国上下的震惊与愤怒,快速破案和严惩真凶的诉求一浪高过一浪。一时间,全国群众的目光聚焦于陕甘宁这片土地,到底谁是杀害花季少女的真凶?
随着调查工作的逐步深入,调查人员锁定了一个叫黄克功的师团级干部。“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满腔愤怒的抗大学生群情激奋,要求严惩黄克功,党内却有不少将领力保黄克功,“严惩”与“力保”的呼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黄克功究竟何许人也?黄克功1927年参加革命,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同年入党。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两万五千里长征,历任红军班长、排长、连长、营政治教导员、师政治部宣传科长、团政委。在二渡赤水的娄山关战役中更是立下了卓著的功勋。延安时期,其担任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第二期第15队队长、第三期第6队队长,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老红军、老革命、老功臣,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敬畏与拥戴。但就是这样一个百姓眼中的老革命干部,却在凿凿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是枪械走火“误杀”了16岁的抗大女学生。但真相确实如此吗?
随着法医对抗大女学生尸体的进一步检查,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戳穿了黄克功枪械“走火误杀”的谎言。抗大女学生除了头部有致命枪伤外,身体还有一处不致命枪伤,法医据此判断,黄克功对女学生先后开过两枪。而此时,严惩黄克功的抗大学生与力保黄克功的部分将领之间的矛盾也是愈演愈烈。影片对此阶段法官雷经天与公诉人胡耀邦的内心挣扎进行了细腻的刻画,在法律面前是要还被害者一个公道;在局势面前,却替这样一位军事人才感到惋惜;在战友面前,拒绝了一轮轮的求情,一次次的内心煎熬折磨着法官和公诉人。即便面临着这样的挣扎与斗争,法官雷经天与公诉人胡耀邦还是毅然决然的在抗大操场举行了一场阳光下的审判。
审判过程是整部影片最精彩的部分,各方代表的轮番陈述与审判员的投票表决都体现了黄克功案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矛盾性,力保黄克功的陪审员代表甚至搬出《红军纪律暂行条例》以及《中国工农红军刑法草案》,前者规定“犯恶罪者,则为入于军事刑法以内”,后者则对“故杀同志”的行为,特别规定,“曾受苏维埃功勋奖章或在革命战争中负伤或社会成分为工农贫而犯本刑法者,得酌量其犯罪情况而减轻之”。
虽然陕甘宁边区刚刚成立,从法理的角度看,陕甘宁边区不能被看作“法律真空”地带。1937年9月,国共两党就达成了合作协议,中国共产党将西北苏区改为陕甘宁边区,成立了边区政府,属于民国合法的“特别行政区”。这意味着,民国的法律制度亦适用于边区,法官雷经天于1938年在《解放》发表的《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中指出:现在边区法院,取三级三审制。县政府的承审员是第一级的初审,边区高等法院是第二级的复审,中央最高法院是第三级的终审。
尽管陕甘宁边区从争取政权独立性的角度,更加倾向于争取边区高等法院的终审权,但这并不代表对民国实体法律的拒斥。一直到1941年之前,边区各级法院还不时援用“六法全书”,并一直持续到“整风运动”之时。因此,1935年民国刑法第282条、第284条中“杀人罪”的条文完全可适用于黄克功的犯罪行为,应处死刑。
黄克功自知难逃一死,把毛泽东同志当作最后的救命稻草。黄克功以老红军、老革命、老功臣的身份致信毛泽东,请求特赦,批准他身赴抗日前线,杀敌戴罪立功。但毛泽东回信中除了肯定黄克功以往功绩外,也明确写到:“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赦免他,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
随着法院最终宣判和延河边一生清脆的枪响,黄克功案自此尘埃落定。时光流逝,岁月更替,黄克功案距我们已经七十余载,但此案带给我们的启示和震撼却是历久弥新的,黄克功案将有功绩者的法律特权废除了,同时也可以说是巡回法庭的雏形。
影片中雷经天出场时审理的韩翠翠案件,让人很容易联想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尽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黄克功案件以后出现的审理模式,但“人民法院”的观念早就先于这一模式出现。
纵观中国法治进程,黄克功案直至今天也有着重大的历史和实践意义,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法治社会,我们更应该坚信每一个生命都是等价的,任何藐视人的基本生命权利的行为都将被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