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讼师要打赢官司,全凭一纸诉状;而要使得诉状中提出的诉求能够得到官府的采信,文字功夫自然是第一位的。讼师的所谓本领,也就是在这只言片语之间,或是缕清事理,或是晓以情理,或是阐明法理,使官府看了这诉状之后,不能不信,更不敢不信。
清代著名恶讼师诸福葆写过薄薄一本《解铃人语》,其中一篇“灵机四要”,就是专门传授这种撰写诉状的文字技巧:
凡作词讼,尤宜明辨事原,精度一案之情势缓急、轻重大小,而后探本立论,想出从何入手、从何攻讦,而自己所处之境,尤宜如兵家之虚者实之、实者虚之,不示人以究竟,方为老讼。作词既依上法,尤当别出心裁,字斟句酌,以锐利之笔锋,一语入罪,或一字定论,或半字翻案,或一笔反覆。是则神而明之,相机行事,不可形之于楮墨间矣。总言之,心机灵动者,随意可入人犯地,随意可脱已罪案,只在一二字间。初视之轻描淡写,无足为奇;细思之而有不足为外人道者也。
这“不足为外人道”的秘诀,就是四个“灵机”,即一语灵机、一字灵机、一笔灵机、一转灵机。
所谓“一语灵机”,就是“同一语也,足以生死人。其要诀,端在握笔时将全案关键默识于心,炼为数语,再炼为一语,然后更推敲数四以定之,则字字从锻炼而得,欲生生之,欲死死之,则我之笔尖,诚足以横扫千军也。”说白了,就是一句话足以定案,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讼师的经验之谈。据《讼师恶禀大全》记载:孙某之女一日正倚楼闲眺,正巧被纨绔子弟章承祖看见,章做出种种下流动作对她进行调戏,“秽状难诉,几不可入目”。孙女羞愤难当,竟自缢而死。但从当时的情形来看,章承祖既没有用语言挑逗,也没有身体接触,所以很难追究章承祖的法律责任。于是孙某请来讼师张文珊,撰写诉状控告,其中一句关键的话是“调戏虽无语言,勾引甚于手足”,一言而铁定此案,使得衙门不得不惩罚了章承祖。
所谓“一字灵机”,是指“同一字也,或重如泰山,或轻如鸿毛,或毒如信石,或猛如豺虎。其要诀,则在深思静念玩索得之,而不可以语授,或随口得之,或随念得之。下此一字,实有千斤之力焉!”也就是说,一个字就足以定案。据《刀笔余话》记载:苏州阳澄湖口发现一具浮尸,地方保甲的报案单上有“阳澄湖口,发现浮尸”的表述,附近人家看到后,担心这样写会受到牵连,正巧邻居中有讼师某,将报案单内的“湖口”改为“湖中”,这样一改,湖中的浮尸与湖口人家自然就没有什么关系了,大家也不会因此而受到牵连了。
所谓“一笔灵机”,是指“词状中偶有加一笔而生,减一笔而死者,是诀诚不可以言传已。机警者,每于无意中得之,如画龙之点睛。然若从大门而入,与从犬门而入,亦足以生死人耳!”文中所引述的“大门”与“犬门”,就是一笔而定生死的事例。据《冷庐杂识》记载:清乾隆年间,胡长龄在担任州县官吏时,曾协助办理过一起盗案,案犯供认“纠众从大门入”,已查明案情并予定案,拟对案犯处斩。但胡长龄认为这些案犯只是因为生活贫苦所迫,偶尔行窃,与真正意义上的盗匪不同,建议从轻发落。于是便在卷宗里的“大”字上添上一点,变成“从犬门入”。从大门入,显然是公然入室抢劫;而从犬门入,则显然属于盗窃。一字之差,改变了犯罪的性质。纸笔之间,波澜顿消,挽救了十余条人命。
所谓“一转灵机”,是指“词讼中有因一语颠倒,而全轴为之变动者,亦玄之又玄矣。如有人以驰马伤人改马驰伤人,竟以自脱于罪者;又有人以屡败屡战改屡战屡败,而语意截不相同者,抑亦神乎其笔矣。”文中所说的“以驰马伤人改马驰伤人”,就是出自谢方樽的诉状。据《中国恶讼师》记载:某汪姓富豪的子弟在演武厅骑马时,马突然受惊脱缰,撞到了杨姓老翁,伤重毙命。杨翁之子向县衙控告汪公子驰马伤人。但知县同汪姓富豪素有交情,便草草验尸,薄惩了事。没想到杨翁之子反过来控告知县受贿枉法。知县很紧张,请来讼师谢方樽。谢方樽叫知县将原诉状中的“驰马伤人”用笔勾成“马驰伤人”,一语颠倒,责任完全不同了。案件报上去后,果然不了了之。《中国恶讼师》一书的作者在谈到这一案件时,以“外史氏曰”的口吻发了一通感慨:
驰马伤人与马驰伤人,虽一字未易,而罪状轻重,已如云泥之判矣!……某巨室被盗,盗揭女帐,脱金镯而去。事后就擒,倩某讼师作控词。初直书“揭被脱镯”,嗣以主人命,必欲死盗,易为“脱镯揭被”。主人意犹未然,恐不足以死盗。及呈上,盗凌迟于市。窃疑脱一镯也,何足以死盗?主人问讼师,讼师终不以告。后有释者曰:揭被脱镯者,意在镯,故揭被完全为财;脱镯揭被者,镯既脱,犹揭被,意在财,犹在色。故揭被脱镯,不足以死盗;倒其词,盗无生望矣。同此四字,而罪状大小不等,足以生杀人。刀笔甚可畏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