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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尘埃中的司法官生态
2018-07-27 17:23:00  来源:检察日报

 

  《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展现的是“司法官”,主要包括审判官(推事)和检察官两类司法人员(也涉及司法行政人员等),“时间上限为1906年,因为中国现代新式司法机构和司法官群体始于该年;下限截止到1928年,因为该年民国北京政府终结”。也就是说,该书以清政府和民国北京政府的司法官个体与群体为研究对象,探讨现代中国法治的艰难历程,呈现法治移植在现代中国展开的复杂状态。围绕这一主题,作者向我们呈现了现代司法官产生的“旧路径”与“新通道”,清末制度变革与司法官群体的构成,辛亥鼎革后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民国法律界的交游网络与内外生态。

  中国现代司法制度源于西方,这是清末风起云涌的救亡图存结下的成果,并且这一成果为今天的我们所享用。我们今天依然认可,西方古希腊罗马时代起,就有了司法机关专“司”公民大会、人民大会制定的法律,而法律又凌驾于执政官或王权之上的观念。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最高权威不是君王个人,而是人民公议订立的“法律”。在罗马共和时代,人们一般认为:人民是终极权力的来源,法律的权威基于人民的意志。即使到了帝国时代,罗马法学家仍继承了共和制的法律精神,他们坚持认为:皇帝虽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他不是国家的主人,而是国家或法律的“第一位仆人”;他的臣民也不是他的奴隶,是人民将他们的权力授予了皇帝,于是皇帝的命令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他才取代人民而拥有最高的权力。

  法学家乌尔比安说:“皇帝的意志(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人民通过《王权法》把他们的全部权力授予了他。”这种以公意立法为最高权威的观念,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西塞罗说:“国家(或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但是,人民并不是以任何一种方式联系到一起的人的集合,而是在协议共同尊重正义的基础上大规模的人民的联合体和谋求共同利益的伙伴。”西塞罗所说的“共同尊重正义”“谋求共同利益”的“协议”,其实就是许多自由个人协商创建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的“社会契约”。这个“社会契约”才是政治体中的最后最终极的权威。后来的一切法律都是这个“社会契约”的具体化、条文化。这些法律既授权给王或执政官或皇帝,当然也能监督控制他们。归根结底,国家最高的权威是公意的固化形态——“法”,而不是任何个人。任何实际掌握权力的个人,都是公意的仆人或法律的仆人。

  范忠信先生就此评说:“这样以公意订立的法律为国家最高权威的观念,在中国古代从来没有出现过。我们为何没有西方那样的以司法为独立权威的‘司法’概念?归根结底是因为我们没有它们那样的最高权威概念。我们的最高权威一定是至上至尊的君主个人……他是至上权威,司法就是司他的意志。”《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展现的,恰是一众“睁开眼睛看世界”的法律人筚路蓝缕的历程。

  该书副标题《中国现代司法官个体与群体(1906-1928)》,预示正是从我国第一代法律人——司法官的探索与经历中,展现现代司法在中国展露曙光的情景。正如该书序言所说:“法治”如今称为中国现代史上的高频词之一。何为法治?虽然各人理解有别,但对多数现代中国人而言,大体意指一种正义的法律精神,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治理模式,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一种规则化、制度化的治国方略,为现代中国所必需。经由法治,国家将步入正轨,民权得以确立,民生得以幸福,民族得以复兴。缘此,法治一词,在现代中国也颇具神圣色彩。然而,一些具有批判洞识的法学家在当时即告诫世人:“法治这东西是八面玲珑的。它可以和君主同居,也可和民主结合,还可同独裁握手。”这提醒我们,在探讨现代中国法治问题之时,应该尽量淡化附丽于“法治”语词上的神圣色彩,而考察其历史本相。

  中国现代法治史是由一个个具象的人物故事组成的,这些故事让读者可以触摸得到。正如作者李在全所说,该书主要目的是考察现代中国的法律职业者,也就是从人员角度观察中国现代法治问题。法律职业者,大体包括法官(审判官)、检察官、律师、法律研究者等,他们共同构成法律制度运行中“人”的部分。该书在宏观考察中国现代司法官群体的同时,又具体考察了唐烜、黄尊三、沈家本、余绍宋、谢健、董康、许世英等微观个体,力图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两难困境,从个体与群体相互结合的视角,回应了当下学术界颇为关注和担忧的“人的消失”问题,努力探寻如何让“人”回归法律史、近代史之道。

  作者认为,法律史研究中当然要非常重视规则及其实践的研究,同时也要重视规则之中的“人”,在人与规则的交相互动中,呈现“历史上的规则”与“规则的历史”。在他看来,近代以来的历史人物研究,很多是“近代史的人物缩小版”,或曰“个人版的近代史”,很难看到历史人物真正的主体性。因此,他这些年努力尝试把历史人物研究与法律史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多样化史料的综合运用,来呈现历史人物的内心世界,同时展现亲历者眼中的历史世界。在《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一书中,他努力在法律职业者的相关研究过程中,力避只见制度、不见主体,只闻宏观论说、不闻微观个体声音,力求宏观与微观、结构与主体、群体与个体的平衡;同时,力图做到政治史、法律史、社会史、思想史的结合。

  子曰:“政者正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则说:“法的来源是正义。”我们今天探讨百年前的中国法治起源,并非在故纸堆中猎奇,而是在先贤的故事中重温我们曾经的法治理想并回到当下,让“法治”更加熠熠生辉。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