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伊始,我在课堂上问学生一个问题:什么是宪法?很多学生脱口而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等等;但除此之外,似乎就没有多少更进一步的认知了。
宪法究竟与我们每个人有什么关系?生活中哪些现象会与宪法发生关联?随地吐痰违宪吗?凡此种种,人们往往并不十分清楚。在我们的潜意识里,宪法说到底还是显得有些抽象,有些高高在上。
对宪法的学理解释有很多种,世界上的宪法文本更是多种多样,但归结到根本上,宪法乃是“人”法,是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的最高法。认真读一读宪法的文本,条文的字里行间分明矗立起一个大写的“人”。
作为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痛定思痛的结果,人的尊严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并促成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公布。随后,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更是成为各国宪法的主旨精神,不仅见之于具体条文,更体现在对公民各项权利的规定当中。
所谓人的尊严,主要指“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或身份”,在宪法上就直接解释为人的基本权利。如果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被掠夺,他的自由可以随意被侵犯,他在共同体中总是“低人一等”,这个人就没有尊严可言。真正的尊严在于人的诸项权利如平等、自由、安全、财产等,都得到尊重和保障。宪法就是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的最高法,通过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基本权利进行预设,宪法为人营造出一个公共空间,让我们能够尊严地生活。
中国现行宪法2万余字,字字千钧,无不凝聚着对于人的主体价值的认可,表达出宪法捍卫人的尊严的精髓。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以及政治和其他领域的诸多基本权利,还郑重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保障个人的自由与尊严上用心良苦,让宪法上的“人”越写越大。
宪法要保障人的尊严,就必须成立政府。我们常说宪法是“母法”,就是从生育意义上讲的,因为政府由宪法产生。而宪法之“母”是人民,人民创制了宪法,并经由宪法产生政府,以保障宪法中所宣示的人的尊严。因此形象地说,宪法就是人民颁发给政府的“准生证”。我国宪法也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着人民是政府权力的总来源,宪法则是人民授权的最高契约。且与以往的宪法文本相比,“82宪法”在结构上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端正了人的价值在宪法中的定位,折射出立宪者对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认知变迁,同时也暗含着国家机构成立的目的在于人的权利。
明白了这个道理,就不难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和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何防止不听从宪法、干出越轨之事呢?关键在于复活我们每个人的公共精神,激活宪法上限权的装置。
历史告诫我们,必须让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当我们从静态的文本走进纷繁的生活中,有没有充分实现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有没有积极履行宪法上的公民职责?有没有把自己当作宪法上的“主角”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合格的公民应该认识到个人在宪法上的主体价值与尊严,并积极践行。复活每一个人的力量,担负宪法上的公民责任,并推及公民组成的代表,发挥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建构功能,宪法才能永葆青春,宪法上矗立的人才能持久获得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