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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苍穹与泥沼
2019-09-05 16:29:00  来源:检察日报

  1847年,当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时任检察官尤利乌斯冯基尔希曼应邀为柏林法学会作一场题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学术演讲时,他或许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场小范围演说事后竟在学界掀起轩然大波。那句“立法者修改三个字,所有法学文献将因此变成一堆废纸”的名言,实际上更是成为确定和否定作为科学的法学的实际价值的核心表达,被喜欢法学和蔑视法学的人同样引用。

  基尔希曼认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变性,使得它的存在价值大打折扣。真理总是逐步走向成熟的,这是任何一门科学的本性使然,这种渐进本身并不会带来损害——地球今天围着太阳转,几千年前亦如此。有关这些自然现象的本质和力量的法则,无论人们发现与否,它们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始终如一地存在着。然而法学却不然,当法学通过经年累月的努力终于为它的某个分支找到正确的概念和法则时,那个研究对象自身已经发生了变化:当古希腊的国家已经消亡时,其制度方才为人们所认知;当罗马法已经被万民法取代时,其相关制度的学科构建才完成;当拿破仑把德意志帝国宪制完全抹去时,人们才了解到它的精髓和优越性所在……法学总是在时代的发展中落伍,永远也追不上现实的步伐。

  此外,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观性,也使得它的存在更加困难。“法律不单纯是一种认识,它同时还是一种感受,它不仅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而且存在于人们的心目中。”在基尔希曼看来,法律的这一特征并非其瑕疵,而是其“最高价值所在”,但也正是这一“最高价值”,使得法学研究变得更加困难。因为情感从来就不是判断真理的标准,它取决于教育、习惯、信仰、职业、禀赋等,人们如果希望在探索真理的道路上不再误入歧途,其前提条件就是摒除先入为主的偏见。然而,这在法学研究中几乎没人能做到,即使意识最为清醒的人,也很难从教育和习惯的影响中完全解脱出来,不带成见地探求真理。

  基尔希曼甚至悲观地认为,几乎在法学研究的任何领域,在科学探讨前,情感就已经选择了答案。

  最后,当法学的研究对象实在法出现谬误时,其对法学本身存在价值的反噬更是致命性的。基尔希曼认为,任何科学都有正确和错误的法则,但错误的法则本身并不会对学科研究产生影响,例如,尽管托勒密提出“地球中心说”,但它并不能改变地球始终都围绕太阳转的法则。然而在法律领域,由于制定法有权力和刑罚作后盾,所以它们不论对错都会成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当然,对于实在法中属于真理的那部分,法学研究显然不会甘于承担平淡无奇的“教科书式”解读工作,而会创造性地关注制定法中的那些谬误,但只关注谬误的法学,长此以往也就变成了一种“偶然”,最终的结局只能是,“‘立法者’这三个更正字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

  正是在深刻认识法学这“三重困境”的基础上,基尔希曼指出,法学的目的和结果之间存在着一种无法调和的内在矛盾——法学本来应该传播真理,可是实在法却使得法学不得不服务于偶然、谬误、狂热和愚昧;法学的研究对象本应有永恒性、绝对性,但现实的制定法却充满了偶然、缺憾和无尽的不确定性。这种法学与实在法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使得前者在无形中对后者施加了摧毁性力量,就好像法学想通过毁灭其研究对象的精髓以报复实在法的顽强抵抗一样,最终导致法学从“苍穹”掉入“泥沼”。

  在这场激情澎湃的演讲中,或许是出于演讲风格和现场氛围的考虑,基尔希曼采取了论战的形式和夸张的修辞,演讲中个别说法的夸大其词或错误不证自明。例如,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在当下显然是无可辩驳的,法学研究对伟大法典的推动作用显然也是无可替代的,而要求法学方法总能像自然科学那样推导出精准唯一的绝对结果,显然也是误解了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本质。但瑕不掩瑜,基尔希曼的本意并不在于完全解构和否弃法学,而在于通过这种激进的警告,唤起学人们的批判性反思。就此而言,我们今天仍应将其视为一种启示、一种激励、一种挑战。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