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律效果,是指法律在被付诸实施过程中,对法律本身产生的影响及结果。以民事检察监督为例,其所蕴含的法律效果就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等。笔者以为,检察监督的本质在于对理性的把握,底线在于对规则、规律的恪守。这就需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也需要我们妥善处理“抠法律字眼”与“把握法律意义与效果”之间的关系。让我们从丹宁勋爵所处理的《王国政府诉巴莱特伦敦市议会,由尼利什沙起诉案》中寻求启发吧。该案中的一名巴基斯坦学生阿克巴拉利要想得到强制性奖学金,必须成为切尔西的“常住居民”。需要探讨的问题是,每年续签学生签证,是否可视为是“常住居民”。对此,丹宁勋爵的回答是:“不管一个孩子是什么时候从海外来到英国的,只要他的签证每年都要续签,他就不能被认为是‘常住居民’……除非续签,否则他必须在滞留期满后离开这个国家,这就足够了。”丹宁勋爵对“常住居民”的解释,恰好体现了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的那句名言:“认识法律并不意味着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与效果。”
从社会效果看,它是指法律被付诸实施后,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比如,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笔者以为,以检察监督为例,社会效果通过将社会利益、社会价值等注入法律适用之中,其实质是检察监督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从而获得社会公众的尊重和认同。在本书中,丹宁勋爵提出了原则性立法的理念,他说:“应摒弃究于细节的立法,代之以原则性立法。我是说我们的立法应该以清晰的语言详细说明原则。在必要的地方,应该把细节留给其他方式、其他途径来解决。”
在处理《拉科尼亚案》《阿佛沃斯案》等案件中,丹宁勋爵在论述租船人能否发布免于收回命令问题时说:“在辩论过程中,我曾对在这类案子中能否发布免于收回的命令的问题拿不准……但仔细想想,我又认为衡平法恐怕不会干预这类商业案件。衡平法让当事人根据法律来决定他们的权利。在商业案件中,确定性和时间与速度一样,是不可或缺的,而衡平法不会提供这些东西。”从中可以看出丹宁勋爵充公运用衡平法思想、关注案件社会效果的裁判理念。可以说,社会效果寓于法律之中,如何通过妥善适用法律,既体现法律精神,又体现社会价值、社会利益,始终是法律适用“入乎其内”的境界。
而从政治效果看,是指法律被付诸实施后,对政治秩序、政治安全等所产生的影响,比如,是否保障了基本的政治秩序,是否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遵循了最基本的政治价值理念等。在检察监督中,所要体现的政治效果就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基本制度等。本书中,丹宁勋爵指出:“政治影响着法律,法律也影响着政治。提交到法庭上的很多案子都隐藏着一些政治后果。对这些案件的每一次判决都成了政治争论问题。”对《杜波特钢铁公司诉西尔斯案》的处理,真切反映了上述观点。
在该案中,钢铁行业有公营和私营两部分,在公营部分工人停工的情况下,工会于星期三发出号召,要求私营部分的工人也罢工,并确定罢工定在星期日开始,于是,雇主申请法庭发布禁制令。上诉法院于星期六进行了专门庭审,发布了禁制令。丹宁勋爵称,这一罢工不仅会对英国工业产生灾难性影响,私营部分的钢铁企业一周的营业额约3000万英镑,而且提供原料的公司也不能继续生产,为此将失掉这个国家的市场,为国外的竞争者打开英国大门提供便利,而且会引发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引发社会基本制度的改变等。这一裁决虽颇引争议,却是很“现实”的选择。
国学大师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言:“诗人对于宇宙人生,须入乎其内,又须出乎其外。入乎其内,故能写之;出乎其外,故能观之。入乎其内,故有生气;出乎其外,故有高致。”笔者以为,检察监督同样需要这样的境界:一方面,必须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依托,因而需要入乎法律之内;另一方面,还要受到政治效果的引导,反映和内化政治需求,因而还需要出乎法律之外。由此,法律与社会利益、政治利益相互交融,构成了一幅检察监督的全景图,也唯有如此,检察监督才能与时俱进。
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卡多佐所言,社会现实才是法律发展的源泉。任何法律终究要服务于社会,反映于社会现实,不然,法律将失去其生命力。检察监督同样如此,只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检察监督,才能显示出持久的活力。在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的今天,经济社会关系呈现高度复杂化、多元化及多变性,需要我们在检察监督中注入多样化的社会价值、社会需求的思考,如此,检察监督才能发挥出应有作用。由此而言,重读丹宁勋爵《最后的篇章》一书,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